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
回避制度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从程序上保证人民法院公正裁判案件,从而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形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上述四部法律对回避制度的规定是较为原则,既不利于当事人掌握,也不便于人民法院执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回避制度作了系统、具体的规定。
一、根据《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问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是: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受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三、关于自行回避的概念:
是审判人员必须自觉、严格履行的法定义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在提出申请回避的同时,还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审判人员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这里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如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则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四、倘若违反上述回避制度审理案件,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有关规定的,经检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审判人员明知具有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在回避制度的具体执行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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