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事法考点:自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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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

  1.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自诉案件的立案就是自诉案件的受理。

  2.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甲偷偷将乙家的一群羊赶走卖掉,获得赃款3000元。乙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足以证明甲盗窃的证据,要求追究甲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应采用下列哪一做法处理此案?

  A.裁定不予受理

  B.告知乙向公安机关控告

  C.先受理,然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依法受理

  答案:D.

  【特别提示】

  1.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与公诉案件不同);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2.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靳某以诽谤罪将宁某起诉至某县法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应予受理。但被告人宁某目前下落不明。法院处理错误的是?

  A.裁定中止审理

  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C.宣告宁某犯有诽谤罪并处以刑罚

  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查找宁某下落

  ——答案:ACD. 《刑诉解释》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故B正确,A、C、D错误。

  3.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自诉权。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起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4.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一审宣判后,就同一事实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赵某与罗某系邻居。两人常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赵某因受此重伤而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不予立案。赵某又告至检察院,检察院以同样理由不予立案。赵某即将本案诉至人民法院。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应审查的内容的是?

  A.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B.自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C.被告人是否下落不明

  D.被告人是否会提出反诉

  ——答案:ABC. 根据《刑诉解释》规定,A、B、C是法院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应审查的内容,D于法无据。

  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法律 ||敎 育 网

  A.受理李某的自诉

  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答案:D.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一审宣判后,就同一事实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故选D.

  二、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第一审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4)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判决已作出,但尚未宣告即可),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特别提示]对于第三种自诉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也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2.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自诉人是2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3.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4.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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