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民诉法》笔记:民事诉讼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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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

  (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和解、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和解、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和解协议和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调解协议未经司法的确认程序不具有执行的意义;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三)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程序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通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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