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管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点法条之一:法典第18条【立案管辖】
【法条内容】
第18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条释义】立案管辖。
【考点说明】:国家专门机关立案管辖的范围。
【相关法条】
(1)涉及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的相关法条。共四大类案件。
《规则》第8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犯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共7种)“
《规则》第9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六机关《规定》第1、第2、第3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第二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注意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2)涉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的相关法条。共三大类案件。
《法典》第17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解释》第1条明确: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类案件:虐待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侮辱诽谤案、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共有八类: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六机关《规定48条》第4条第2款,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机关《规定48条》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法条内容】
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条释义】级别管辖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考点说明】中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相关法条】《解释》第4条、第5条
《解释》第4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解释》第5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重点法条之三:法典第19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法条内容】
第19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法条释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考点说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相关法条】《解释》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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