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管辖重点法条”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得分重点,在冲刺阶段更要将这部分内容掌握好。为了方便大家复习,小编特地为您整理了刑事诉讼法管辖的重点法条,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重点法条之一:法典第18条【立案管辖】
【法条内容】
第18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条释义】立案管辖。
【考点说明】:国家专门机关立案管辖的范围。
【相关法条】
(1)涉及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的相关法条。共四大类案件。
《规则》第8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犯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共7种)“
《规则》第9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六机关《规定》第1、第2、第3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第二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注意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2)涉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的相关法条。共三大类案件。
《法典》第17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解释》第1条明确: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类案件:虐待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侮辱诽谤案、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共有八类: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六机关《规定48条》第4条第2款,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机关《规定48条》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重点法条之二:第20条 【级别管辖中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法条内容】
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条释义】级别管辖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考点说明】中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相关法条】《解释》第4条、第5条
《解释》第4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解释》第5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重点法条之三:法典第19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法条内容】
第19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法条释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考点说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相关法条】《解释》第3条
《解释》第3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重点法条之四:第23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与移送管辖。
【法条内容】
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法条释义】级别管辖的变通,把握变通原则。
【考点说明】移送管辖的原则。
【相关法条】《解释》第16条(关于请求移送的程序)
《解释》第16条: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10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重点法条之四:第24条【地域管辖】
【法条内容】
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释义】地域管辖的原则: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考点说明】地域管辖的原则、对犯罪地的理解。
【相关法条】
《解释》第2条: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法典》第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重点法条之五:第26条【指定管辖】
【法条内容】
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法条释义】指定管辖的案件范围两大类:管辖不明;不宜审判。
【考点说明】指定管辖的案件范围、指定管辖应遵循的程序(公诉和自诉案件程序不同)、享有指定管辖权的主体(共同上级法院)。
【相关法条】:
《解释》第19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重点法条之六:第27条,专门管辖
【法条内容】
第27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1. 知识点: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2. 考点: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3. 相关法条。
《解释》第20条、第21条。
《解释》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解释》第二十一条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重点法条之七:几种特殊情况的管辖(2008年大纲单独增加该节内容)
【法条内容】
1、《解释》第14条:“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 由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2、《解释》第7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前款规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解释》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解释》第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解释》第10条规定: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定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6、《解释》第11条规定: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解释》第1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解释》第13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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