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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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带民诉的财产保全

  原法第77 条第3 款: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新法第100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变化:

  1、增加了冻结手段;

  2、增加了附带民诉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

  3、增加规定附带民诉中的财产保全适用民诉法。

  解读:

  1、冻结措施主要针对资金、债券、股票等形式的财产采取,增加该手段后更为完善。

  2、原法只规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但实践中往往在审判前就转移和隐匿财产,等审判阶段已无财产可供保全,有必要将保全时间提前,由于保全是保护民事权利,因此赋予原告方申请权。

  考察方式:

  1、财产保全的手段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冻结、查封和扣押;

  2、附带民诉原告人或检察院有权申请法院财产保全也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

  3、附带民诉既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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