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法理学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客观现象的认识的产物和结果。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
法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以法具有社会性,法不调整单纯的思想,法不调整所有的行为,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法的反复适用性。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公共权力机构一般指国家。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
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平等对待一切社会成员,法律的要求始终对全人类具有普遍性。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这里特别强调国家强制力是通过法定程序间接地表现出来的。但是国家强制力不是唯一保证法律实施的工具。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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