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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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的实现的标准

  综合对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评价标准以及微观、中观和宏观的评价标准,对法的实施进行评价主要有以下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审结情况;

  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可比性研究;

  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二、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这是因为:

  (1)在现代社会,为了避免混乱,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各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从经济到政治、从卫生到教育,从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无不需要有法可依;

  (2)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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