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甘肃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由留学群提供。

   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结合甘肃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凡在甘肃省从事该行业,须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再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征得甘肃省公安厅意见后,由甘肃省教育厅颁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中介机构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经营范围,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并到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公安厅备案,方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取得《资格认定书》的机构称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未获甘肃省教育厅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凡取得在甘肃省内从事留学中介业务资质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开展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中介服务。其内容包括:向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自费出国留学相关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出国留学入学申请,代办出国留学入境签证、境外接机、住宿安排,进行短期出国游学夏(冬)令营,组织出国前培训,举办出国留学讲座、座谈会、说明会等服务。

  第四条 留学中介机构开展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由甘肃省教育厅会同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留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组织、参与和宣传任何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非法活动,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撤销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不再允许参与任何形式的留学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办与资格认定

  第五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且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二)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从事与教育、法律行业相关的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三)有用于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四)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五)能够交纳保证金80万元 。

  第六条 申请《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应向甘肃省教育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人资格证明、申办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简历、学历证明、从事过法律或教育工作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非甘肃户籍的,则需提交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有效的居住证件复印件。上述材料需交验原件)。

  (四)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资质)证明;

  (五)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七)拟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及可行性报告;

  (八)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证明;

  (九)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式样附后)。

  第七条 甘肃省教育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征得甘肃省公安厅意见后,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并在考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

  通过评审的机构,由甘肃省教育厅颁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申请《资格认定书》的机构接到通知7日内,与甘肃省教育厅签订《委托监管保证金协议》,并在甘肃省教育厅指定的银行缴存保证金,由甘肃省教育厅核发《资格认定书》,同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未通过评审的,由甘肃省教育厅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第八条 在甘肃省外注册的留学中介机构,在甘肃省开展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须到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获得批准后凭已取得的有效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与甘肃省教育厅签订《委托监管保证金协议》,在甘肃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在甘肃省内开展业务。

  第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五年。中介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内,向甘肃省教育厅申请重新认定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否则视为自动终止留学中介机构资格。申报、审核要求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条 留学中介机构在申请破产或解散、停业、调整业务范围时,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应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第三方提供的资产清算报告),并缴还《资格认定书》,经确认手续办理完毕的当天起30日内退还保证金,若仍有相关留学业务未办理完成,待完成之日起30日内返还保证金。

  第三章 留学中介机构的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留学中介机构的权利:

  (一)要求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或代理人(简称留学人员)提供与出国留学有关的真实信息、材料;

  (二)在与留学人员发生纠纷时,可向仲裁机构(甘肃省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提请人民法院判决;

  (三)根据双方协议收取合理的中介费用。

  第十二条 留学中介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

  (二)向留学人员出示营业执照、《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等相关材料;

  (三)向留学人员客观、真实地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签证政策、相关费用和申请经教育部认可的国外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四)履行与留学人员签署的合同。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出示营业执照、《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等材料,并获得全面、真实的留学信息;

  (二)在与留学中介机构发生纠纷时,有权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提请人民法院判决。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的义务:

  (一)符合中国公民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有关出国留学的规定;

  (二)向留学中介机构提供的个人信息、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准确、有效;

  (三)在办理出国留学过程中保守留学中介机构商业秘密;

  (四)履行与留学中介机构签署的合同。

  第十五条 留学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留学中介服务。

  第十六条 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留学中介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夏(冬)令营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留学中介机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合同,合同必须使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签订合同前需告知留学人员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

  第十八条 经省教育厅认定的留学中介机构,在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时,须提前30天向甘肃省教育厅重新提交资格认定的申请。在办公场所、人员、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甘肃省教育厅报备变更后的准确信息。

  第十九条 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虚假宣传和从事任何与留学中介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保证金及其利息归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保证金由甘肃省教育厅按照《委托监管保证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甘肃省教育厅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一条 留学中介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动用保证金及其利息的申请(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复印件),并在2个月内补足保证金。留学中介机构拒不支付罚款、罚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或者判决的,由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第二十二条 留学中介机构营业执照被吊销、留学中介资格被取消,或主动终止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时,须在30天内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提取保证金及利息的申请。甘肃省教育厅在确认所有业务完成后,为其开具领取保证金及利息的证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教育厅对自费留学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于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向甘肃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年度经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留学机构进行联合检查,留学中介机构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甘肃省教育厅报备。

  第二十五条 留学中介机构具有以下行为时,由甘肃省教育厅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有经工商、公安等部门确定的发布不实信息或广告的行为;

  (二)有经确认的不能按时补足保证金的行为;

  (三)有经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的违约行为;

  (四)有经仲裁机构认定的损害留学人员的商业欺诈行为;

  (五)有经认定的损害留学人员经济利益、个人隐私的行为;

  (六)有严重违背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职业道德或职业规范的行为。

  对拒不按期整改或者有上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留学中介机构资格。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暂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格认定书》申请。

  第二十七条 经甘肃省教育厅认定并获得资质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自本办法正式发布起60日内,须到甘肃省教育厅重新办理资格认定事宜。

  第二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和未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的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咨询公司、教学单位及个人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或以境外游学、培训、(冬)夏令营等名义开展留学中介服务行为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甘肃省教育厅将在甘肃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定期公布获得或者被取消留学中介机构资格的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开展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下载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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