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因为考查点更为基础,部分考生会觉得想对简单因而容易被广大考生忽略的,快看看关于犯罪未遂的知识点你是否掌握了,掌握了就做做模拟练习巩固一下吧!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有四种情形:

  1.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

  2.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3.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养费)。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典型真题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05年·卷三·10题一D)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解析]①A选项中,只要债务不具有专属性,债务人甲不提出异议,债权人乙未予拒绝,两代为清偿的行为有效,债权人乙接受代为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乙不构成不当得利。故A选项不当选。须注意:题目问的是“乙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事实上,甲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例如:丙以为自己欠甲的债务(事实上不欠),就替甲还了甲欠乙的500元,丙构成非债清偿,甲、丙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③B选项中,乙虽然取得利益,但甲未因此遭受损失,乙取得的利益属于“反射利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B选项不当选。③C选项中,甲拾得的是100元货币。货币的重要特点是“占有即取得所有”,故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丙的债,属于有权处分,清偿有效,乙不构成不当得利。故C选项不当选。须注意:若甲用拾得的手机抵偿了欠乙的债务。甲对手机实施了无权处分,因手机是遗失物,乙即使属于善意,根据《物权法》第107条也不能善意取得,此时手机的失主与乙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④D选项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系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故D选项当选。

  (二)其他排除情形

  1.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和返还的范围。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于)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维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等。衡诸受益人的经济'计划,应认定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 “为零”,不必返还。

  例1甲、乙系邻居,均订有鲜奶(甲订的是“光明”,乙订的是“三鹿”)。一日送奶人误将甲订的“光明”鲜奶放入乙的奶箱。乙打开自己的奶箱见有“光明”、“三鹿”鲜奶各一份,不明所以,将“光明”鲜奶抛弃。问:就此,甲可否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答:不能。原因:①客观上,乙不当得利,但该得利对乙无意义(一个理性的人不敢喝不明不白的牛奶),该得利性质上属于强迫得利,排除甲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有观点认为,之所以甲对乙不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因为乙已将牛奶抛弃,乙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乙属于恶意得利人,若乙果真负有不当得利义务,即使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乙仍负返还义务。

  例2乙将房屋出租给甲,租期3年,甲经乙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双方未约定装饰装修物的归属。租期届满后,乙不同意继续出租给甲。双方对装修费用发生争执,经鉴定构成附合的装修物(如地砖、壁纸)的残值为10万元。问:甲是否有权请求乙支付不当得利10万元。答:不能。原因:①构成附合装修物的残値虽然构成不当得利,但一般属于强迫得利(装修具有较强的个殊性,合甲口味的,也许是恰使乙恶心的),故排除甲对乙的不当得利请求权。②这也是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2条的法理基础。③强迫得利2015必考。

  典型真题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04年·卷三·11题一D)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答案解析]①停车场洗车的行为违反了王先生可得推知的意思,属于不正当无因管理,王先生又不主张无因管理的效力,不能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故B选项错误。②王先生与停车场之间虽然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王先生的得利属于强迫得利(例如:王先生半个月洗一次车,昨天刚洗过,停车场的洗车违反其经济计划;或者王先生的车只是微脏,处于可洗与不可洗之间,按王先生的性格,绝不会在此时洗),应排除停车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A选硕错误。③订立合同须经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自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 一致时成立,本题不存在这些情况。加之我国不承认事实合同理论。故C选项错误。④综上,D选项正确。⑤这样的题才是好题。可惜太少。哀哉!

  2.反射利益。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反射利益根本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

  例3甲房地产开发商投巨资在某小区兴建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小学,致使小区业主乙购买房屋的价值因之剧增。乙虽受有利益,但甲并未因此而受到损害,乙之得利属于反射利益,这种双赢的结果,不成立不当得利。

  例4甲率亲朋好友十余人登临“盘古太空四合院”顶楼观看奥运会开、闭幕式。①甲及其好友获得的利益对于“盘古太空四合院”的所有人而言亦属反射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②至于甲及其好友与北京奥组委之间是否成立不当得利则属另一问题,须判断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果并未因此给奥组委造成损失,亦不成立不当得利。

  例5甲航务局投资5千万元修建一灯塔,附近的渔民常利用该灯塔夜航捕鱼,从而所捕之鱼较从前显著增加。①渔民之获益属于反射利益。②这是关于反射利益最著名的例子。

  3.非财产性受益。不当得利属于债法范畴,仅调整财产利益关系,故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非财产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

  例6甲貌若天仙,邻居乙特别欣赏甲之芳容。为了不让粉丝失望,甲之化妆品、服装费用有增无减,居高不下,乙每日沐浴于甲之雷人风采中,不知肉味,半年有余。不料后来乙另有所好,邻居反目。①甲对乙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乙所受利益为非财产利益。②勾引别人老婆并得手的,大抵类此。

  典型真题

  〔I〕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12年?卷三? 20题一C)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答案解析]①在学理上,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又分为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和求偿型不当得利三种。②给付型不当得利,仅限于存有给付关系之当事人间始可成立,无给付关系,不能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③甲将某物出售给乙,乙转售给丙,甲应乙的要求,直接将该物交付给丙。这种交付被称为“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属于“缩短给付”的一种。虽然在事实上,甲直接将该物交付给丙,但在法律关系上,必须认定为,(在同一个法学瞬间)甲向乙为给付(乙自甲处取得所有权),乙向丙为给付(丙自乙处取得所有权),甲、丙间并无给付关系。④基于前述,若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乙间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若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乙、丙间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若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乙间以及乙、丙间均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故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⑤本题最关注的问题是:若甲、乙间以及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均无效,甲、丙间是否成立不当得利之债?须考虑两个方面:(a) —方面,甲、丙间无给付关系,甲、丙间不能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b)另一方面,因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故乙不能自甲处取得所有权,丙也不能自乙处取得所有权,该物的所有权仍归甲,丙对该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甲、丙间成立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⑥题外话:就本题而言,在德国和台湾地区,若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丙间也能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吗?不能成立。原因也有两个方面:(a)甲、丙间无给付关系,甲、丙间不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b)基于物权变动的无因性,虽然甲、乙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负担行为)无效,只要甲、乙以及乙、丙间的物权合同(处分行为)有效,丙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甲、丙间亦不成立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法律是地方性知识”。诚哉斯言!⑦赞曰:“出题人站在中国大地上思索中国民法问题,破云见天,伟哉!钟某不能望其项背也!”

  〔II〕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13年?卷三? 20题一D)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答案解析]①债权的诉论时效期间经过后,受领权能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故A选项不当选。②根据民法理论,给付型不当得利,在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时,在下列四种情形中仍排除受损失一方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a)因履行道德义务 而给付;(b)提前清偿债务;(c)明知道没有给付的义务而给付;(d)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但不法原因仅在得利一方存在的除外。B选项中,甲系自愿提前溃偿债务,排除甲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故B选项不当选。C选项中,甲系因不法原因而给付,故C选项不当选。③D选项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且无排除情形。故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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