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考点解读(23)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考点设备租赁与购买方案比选分析、违约金与定金你都掌握了吗?想知道具体考点内容请仔细阅读本文,更多一级建造师考点与相关资讯请关注留学群一级建造师频道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考点辅导:设备租赁与购买方案比选分析

  设备租赁与购买方案比选分析

  一、精准考点采集

  1.设备租赁一般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方式,要掌握并要知道各自的特点和应用范围。2.影响设备投资的因素以及区分影响设备租赁和购买的因素要掌握,有可能会出多选题。3.租赁方案的净现金流量和购买方案的净现金流量要对比理解记忆,记住简化公式。

  租赁设备:所得税率×租赁费用—租赁费用;

  购置设备:所得税率×(折旧+贷款利息) —设备购置费—贷款利息。

  4.租金的计算公式每年必有考题。附加率法和年金法都要掌握,年金法还要注意年限的问题。

  二、高频答疑点

  1.融资租赁有什么特点?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有什么区别?答: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1)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只能租给一家企业使用。

  (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3)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的主要区别是:

  (1)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负责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2)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因此,作为出租人资产纳入其资产负债表中,并对租赁物摊提折旧,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设备租赁的不足之处是什么?

  答:设备租赁的不足之处:①无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承租方无权改造,不能处置,不能用于担保、抵押贷款;②租金总额费用高;③长期负债;④毁约罚款较多。

  3.影响设备投资的因素有哪些?

  答:①项目寿命期,是否长期占有设备;②设备技术性能和生产效率;③对工程(产品)质量的保证程度;④生产安全性;⑤设备性能;⑥设备经济寿命;⑦技术过时风险;⑧设备资本预算计划等。

  4.影响设备租赁的因素有哪些?

  答:影响设备租赁的因素有:①租赁期长短;②租金额;③租金支付方式;④成本费用关系及租赁节税优惠;⑤定金、保证金、担保费用;⑥维修费方式;⑦资产处理方式;⑧租赁机构的信誉。

  5.影响设备购买的因素有哪些?

  答:是否购买设备,除考虑设备投资因素外,还应考虑:购置价格、设备价款的支付方式;年运转费用、维修方式和维修费用;保险费,包括运输保险费和财产保险费。

  6.设备租赁与购置方案的经济比选要点包括哪些内容?

  答:设备租赁与购置的经济比选也是互斥方案选优问题,一般寿命相同时可采用净现值(或费用现值)法,设备寿命不同时可采用净年值(或年成本法)。

  为了简化计算,常常只需比较它们之间的差异部分。租赁设备:所得税率×租赁费用一租赁费用;

  购置设备:所得税率×(折旧+贷款利息)—设备购置费—贷款利息。

  租赁设备的租金允许计入成本,购买设备每期计提的折旧费允许计入成本,每期支付的利息也可以计入成本。计入成本越多,则利润总额越少,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也越少。因此在充分考虑税收优惠的影响下,应选择税后收益更大或税后成本更小的方案。

  7.机械台班单价里不包括设备租赁费,设备租赁费应该属于什么费用?

  答:这两种费用不是一个体系的,没什么必然的联系。租赁费是租赁继续额的费用,台班是使用机械的费用,是两种不同的费用。

  8.为什么设备租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所购设备款作为成本反而不能扣除?

  答:设备租金属于收益性支出,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所购设备款是资本性支出,不能一次扣除,而是以折旧的形式逐年扣除。

  9.有一道多项选择题说寿命期相同时,可以选用净年值法。对吗?

  答:寿命期相同时,一般常用净现值法计算,因为比年值计算简单。但用年值计算也是可以的。

  10.在设备租赁方法中有附加率和年金法,这两个公式中的折现率和附加率怎样理解,实际应用中这两个参数如何确定?

  答:附加率考虑的是盈利问题。折现率考虑的是购买设备占用资金的利息。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考点辅导:违约金与定金

  违约金与定金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重点解析】

  1.注意该条第2款的表述细节: “低于”的可予以“增加”,而只有“过分高于”的才可以“适当减少”。

  2.第3款的内容注意结合工程实例掌握。例如,承包商进度滞后,业主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承担延期违约金的同时,可要求承包商继续施工。

  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之债是从债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是一种从属于被担保债权所依附的合同的从合同。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它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在某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后,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其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这就是关于实际履行的法律规定。

  继续履行必须建立在能够并应该实际履行的基础上。《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减少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町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重点解析】

  1.应该准确掌握这三大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对于第110条的可以不继续履行的特殊情形要掌握。

  3.要对如何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范围好好掌握。损失赔偿额除包括实际造成的损失外,还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即通常人们理解的间接损失)这里要注意应当是有违约方预见而不是由守约方预见。预见的时间应是合同订立时。

  违约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

  1.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形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双方违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分别违反了自身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是由违约方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由违约方向非违约方各自独立地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

  2.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重点解析】

  1.对于第120条和第121条这两种特殊情形,我们只需要记住谁违约谁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就可以了。至于违约之后的原因另行处理。

  2.对于第122条,其实就是让受害人选择一个最能维权的途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就高不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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