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方案详解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促进广大教师的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受聘于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教师。

  在湖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工作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且属于定期注册对象的中小学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应申请首次注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工作目标。

  定期注册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聘用为民办中小学教师且聘期为一年以上;

  (三)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初次聘为教师的,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考核合格;

  (二)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三)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第九条 暂缓注册人员在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消除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消除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暂缓注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二)补齐未完成的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并完成暂缓注册期内应完成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三)暂缓注册期内未发生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在一个学期以上的情形,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

  (一)注册有效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表现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的注册办法:

  (一)对“一人多证”的,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二)对“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试点工作启动前已经在编在岗(或民办学校在岗一年以上)教师,在首次注册工作中,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需限期取得相应高学段的教师资格方能继续任教,否则将限期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学段任教。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四)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对“中职高中通用”的,即持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或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实行统一的注册程序和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应在当年申请首次注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时间在当年定期注册工作启动时间之后的,应在下一年度申请首次注册。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中央在湘单位,省、市州有关单位直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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