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宗旨,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强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入职后教师管理机制创新,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目标任务
(一)对本省辖区内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从教资格定期注册,掌握教师资格持证人员的从教情况,为师资培养规划和教师录用提供依据。
(二)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建立教师发展长效激励机制,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负责制定宏观政策,组织协调各相关机构做好定期注册工作,对定期注册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
(二)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实施、管理等基础事务性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发布相关政策、通知;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复核意见进行省级终审;对定期注册数据信息进行管理与统计分析;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培训和调研,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省教育厅工作决策提供依据等。
(三)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按照工作职能和人事管理权限,依据工作程序,分别做好组织申请、材料审核、初审、复核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我省确定在湘潭市、益阳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为一年。根据试点情况再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四、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受聘于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教师。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为中小学。
所有属于定期注册对象的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初次聘用为教师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应申请首次注册。
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五、注册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聘用为民办中小学教师且聘期为一年以上;
3.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初次聘用为教师的,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考核合格;
2. 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4.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中职高中通用”等情形的人员,按下列办法注册:
1. 对“一人多证”的,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 对“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 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试点工作启动前已经在编在岗(或民办学校在岗一年以上)教师,在首次注册工作中,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原则上需限期取得相应高学段的教师资格方能继续任教,否则原则上需限期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学段任教。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4. 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 对“中职高中通用”的,即持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或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 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2.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的;
3. 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五)暂缓注册人员在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消除后,可以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消除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暂缓注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2. 补齐未完成的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并完成暂缓注册期内应完成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3. 暂缓注册期内未发生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个学期以上的情形,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表现考核不合格;
2. 注册有效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