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们请关注留学群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整理“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解读(16)”,多熟悉一下考点,考试才会得心应手,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侵权之债
在侵权之债中,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
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
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买卖合同,主要是材料设备买卖合同。
材料设备的买方有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施工单位。
他们会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产生债。
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
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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