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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知识点:工程保险的内容
(一)保险概述
1.保险标的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工程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2.保险金额
分为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或等额保险、超额保险。
3.保险费
是为转嫁风险支付给保险人的与保险责任相应的价金。
4.保险责任
是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应予承担的责任。
各类保险合同的除外(免赔)责任不尽相同,基本相同的是:
(1)投保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因被保险人不忠实履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损失;
(3)战争或军事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二)工程保险的概念
是对以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人身和建设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的保险的总称。
(三)工程保险种类
1.工程一切险
我国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两类。
要求投保人办理保险时应以发、承包人双方名义共同投保。国内工程常由项目法人办理保险,国际工程一般要求承包人办理保险。
2.第三者责任险
指由于施工的原因导致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该险种一般附加在工程一切险中)
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及财产损失,属于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范围。
3.人身意外伤害险
应对从事危险作业的工人和职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此项保险分别由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本方参与现场施工的人员投保
4.承包人设备保险
我国工程一切险包括此项保险内容。
5.执业责任险
6.CIP 保险
是由业主或承包商统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障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及所有分包商,包括劳工赔偿、雇主责任险、一般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CIP 保险的优点:
(1)以最优的价格提供最佳的保障范围;
(2)能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
(3)降低赔付率,进而降低保险费率;
(3)避免诉讼,便于索赔。
2016年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知识点:施工合同风险管理
(一)工程合同风险的概念
1.按合同风险产生的原因,可分为合同工程风险(非主观)和合同信用风险(主观)
2.按合同的不同阶段进行划分,可将合同风险分为合同订立风险和合同履约风险。
(二)工程合同风险产生的原因
1.合同的不确定性
2.工程的实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事件
3.合同的语句表达不清晰、不细致、不严
密、矛盾等而可能造成合同的不完全
4.由于合同双方的疏忽未就有关的事宜订立合同,而使合同不完全
5.交易成本的存在
6.信息的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
(三)施工合同风险的类型
1. 项目外界环境风险
(1)在国际工程中,工程所在国政治环境的变化
(2)经济环境的变化
(3)合同所依据的法律环境的变化
(4)自然环境的变化
2.项目组织成员资信和能力风险
(1)业主资信和能力风险
(2)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资信和能力风险
(3)其他方面
3.管理风险
(1)对环境调查和预测的风险
(2)合同条款不严密、错误、二义性
(3)承包商的技术设计、施工方案等缺陷
(4)实施控制过程中的风险
(四)工程合同风险分配
1.工程合同风险分配的重要性
合理地分配风险的好处是:
(1)业主可以获得一个合理的报价,承包商报价中的不可预见风险费较少;
(2)减少合同的不确定性,承包商可以准确地计划和安排工程施工;
(3)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合同双方风险控制和履约的积极性;
(4)整个工程的产出效益可能会更好。
2.工程风险分配的原则
合同风险应该按照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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