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证券交易重点: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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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掌握)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主(代)办公司的股份。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方式

申报时间

转让日9:30~11:30,13:00~15:00

价格确定方式

集合竞价

转让单位

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股

涨跌幅比例限制

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转让方式:

  1.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

  3.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3次的转让方式,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

  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的退市公司,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其股份实行每周星期五转让1次的方式。退市公司如与主办券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且披露经审计的最近年度财务报告,其股份可调整为每周转让3次的方式。

  (二)代办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原则

  ▲转让撮合时,以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其确定原则依次是:

  1.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2.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

  (1)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2)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

  3.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三)代办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

  股份每周转让5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份每周转让3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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