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确辩护律师的职责范围;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增加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3)律师在案件进行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不受“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限制;
(4)律师阅卷权的范围扩大;
(5)对于律师在形式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处理程序和处理机关。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比
原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
第2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 第2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
第29条 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31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 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第32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33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所申请书; (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34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设立分所的,由设立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第35条 分所律师除由律师事务所派驻外,可以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面向社会聘用律师。 派驻分所律师,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由准予设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分所聘用律师,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或者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36条 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第3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 (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
无 | 第52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任免分所负责人; (二)决定派驻分所律师,核准分所聘用律师人选; (三)审核、批准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核、批准分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五)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 (六)指导、监督分所的财务活动,审核、批准分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分所重要事项的变更、分所停办和分所资产的处置;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
无 | 第56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
【经典试题】
1.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基本范畴,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同时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下列哪些现象不符合司法公正原则?
A.邵法官是一位清正廉洁的法官,多次被作为公正司法的模范代表,在审查一起自己远房亲戚的案件中,他认为凭自已的公正,肯定能秉公执法,没必要回避
B.法院的吴院长在会议上强调,对于任何案件,法院都应当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
C.某刑事案件被告是一个杀人狂魔,很多群众都亲眼目睹他枪杀无辜。毛法官认为被告罪大恶极、证据确凿,没必要让被告进行法庭上的自我辩护
D.犯罪嫌疑人易某,在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时,被告知当时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答案:ABC
解析:司法公正应当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选项A中的法官虽然平时清正康洁,但面对自己亲戚的案件,还是应当回避,才能保证审判程序合法。所以A选项错误。
法院应当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这与司法活动公开性相符合,但并非任何案件都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案件则不可以。所以B项错误。C选须中,虽然被告人罪大恶极,但是他仍应该享受充分的辩护机会,这是他的诉讼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法官不听取被告的意见和辩护,明显违反了公正原则。所以C项错误。D选项中,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D项正确。
2.张法官于2005年7月从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退休,在2006年8月,他可以从事下列哪项行为?
A.以诉讼代理人身份担任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B.以律师身份担任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C.以律师身份担任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D.以诉讼代理人身份担任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