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分值多达40分之多,经济法涵盖的知识点较多,考点以及难点相较于其他栏目更多一些。对于经济法的相关知识你是否已经掌握了了,那么你知道它有哪些新变化了,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希望能够对你带来帮助。
2009年之前,经济法部分三年年均分值为40分,2009年将《证券法》纳入商法后,经济法部分年均分值为35分。经济法中,劳动法(含劳动合同法)所占分值一贯较高,其他几个法占分浮动较大。经济法部分的试题基本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因此要求考生熟练掌握法条,并能够灵活运用,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等近两年新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
本部分的命题特点表现在:(1)以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为核心价值的市场法律仍然是考试重点。其中,消费者保护的关键要素是民事责任的承担。竞争秩序的要素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析。尤其掌握:垄断行为的主体、行为方式、法律责任;4种限制竞争行为与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食品添加剂的实施许可制度、食品的召回制度、虚假广告的监督。(2)社会对劳动关系的关注还会一如既往地在司考中得到体现。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变动(解除)是劳动关系考查重点,社会保险基本制度也可能成为今年的热点问题。(3)经济法中特殊性的行政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予以关注。
1.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做了修订。
大纲附录部分,最新修订法律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新增考点详解】
考点一 劳务派遣岗位
相对于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照
条号 | 原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第64条 |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
第65条 |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
第69条 |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合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合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
【命题思路】
1.扣押、查封用于抵缴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价值不包括查封、扣押、保管的费用。
2.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时,不得抵缴扣押、查封、保管费用。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比
条号 | 原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第57条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63条 |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功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第66条 |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第92条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命题思路】
关于劳务派遣,新增以下几点;
(1)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标准,注册成立劳务派遣公司的标准提高;
(2)细化了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计算标准问题,进一步保障被劳务派遣者的权利;
(3)规定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性质;
(4)对于违法经营劳务派遣的行为,处罚的类型和处罚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化。
【经典试题】
1.某市有多家家电企业,其中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产品在该地的市场占有率达80%,三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丁公司,为占有更大市场份额,三家公司决定合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三家公司不得合并
B.三家公司合并前应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C.三家公司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D.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作出禁止三家公司合并的决定
答案:C
解析:《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这种垄断行为,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22条同时规定,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所以C选项正确。
2.下列行为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某商场为打击某生产厂家,故意编造散布虚假消息,诋毁该生产厂家
B.商场为职工搞福利,将进价为每公斤3元的苹果一每公斤2.5元的价格销售给员工
C.某日用品生产厂家生产“海乙丝”洗发水,外包装和“海飞丝”完全相同
D.服装公司在夏季折价销售羽绒服
答案:B
解析:本题A选项,商场和生产厂家之间并不是竞争对手关系,故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损害商誉行为。B选项并不是经营行为,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C选项属于混淆行为。D选项属于禁止倾销的例外情形,故不选。
3.李明于2003 年9 月8 日在某商厦购买一部手机,但在使用中发现,该手机存在着缺陷,电话号码本中文快速查找功能不存在,这极大得影响了手机的正常使用。而在该手机所附的用户手册中却明确标示着电话号码本中文快速查找功能。李明多次与商厦交涉,先被告知需要系统升级,后又被告知无法解决该问题,要其找手机生产商解决。对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该商厦侵犯了李明的知情权
B.李明不能直接要求手机生产者承担责任
C.李明可以以欺诈为由,要求商厦给予双倍赔偿
D.李明如要求退货,商厦有义务满足
答案:C
解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19 条,商厦作为经营者,手机生产商作为生产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因此A 正确。
根据同法第22、40 条,《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D 正确。
只有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受害人才可以选择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还是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在仅是产品存在瑕疵时,消费者只能要求销售者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故B 正确。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主观恶意;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客观上达到欺骗、误导功能,使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害;发生在消费交易过程中。本题中并没有体现商厦故意采取虚假手段欺骗李明,因此,商厦不构成欺诈,C 错误,是符合题意的选项。
4.甲、乙两人在机械厂的同一车间工作,在某日上班时,甲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乙右臂伤残。有关该事件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假设乙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由机械厂另行安排工作,则机械厂仍不能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B.乙所受的损失应由甲赔偿
C.机械厂工会对该厂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无权提出处理意见
D.机械厂在对乙作出相应赔偿的前提下,可以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答案:A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题乙属于因工负伤,因此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辞退乙,A正确,D错误。乙的损失应当由工厂赔偿,B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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