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为了谋取自己的一己私利违反国家商品的质量管理法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危害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希望对你有帮助!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商品的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危害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侵害国家、单位、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共有9个罪名。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一)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冒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侵犯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又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口冒充合格产品,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全部收益,包括成本和利润;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也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条的规定,所谓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处理: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
(3)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
(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二)特征
1、犯罪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所谓劣药是指: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区分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犯罪对象不同,一为假药;一为劣药;
二是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被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即使没有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这是一种行为犯,也构成犯罪既遂;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以及其他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农民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化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又包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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