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新增内容考前须知

  准备参加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们你们进行报名确认了吗,你知道2016年国考新增了哪些内容吗?快看看解答自己的疑惑吧!留学群国家公务员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新增内容考前须知”,相信对大家有帮助。希望考生们都能顺利通过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新增内容考前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现场发现的常见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或处理

  考场记录单、考场情况说明材料中关于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信息,是事后认定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最主要依据。考试工作人员(如监考人员等)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和考场异常情况说明。对于考场内异常及违纪违规情况的描述,应做到客观、准确、内容完整。需要当场进行处理的异常及违纪违规情况,应及时向主考报告,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关于手机使用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利用手机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情形应按“手机使用”记录;手机铃音响(振动)等情形,可按“手机未使用”记录。

  2.关于坐错考场

  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经警告”和“事后发现”的界定

  凡考场记录单记录有“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的,应按违纪认定;记录有“警告”但未记录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违纪认定;考场记录单中未记录有“警告”的,均按事后发现进行认定。

  4.关于考生证件不齐或不符的记录与处理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未带有效居民身份证(须与报名时一致)的,或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但证件信息与准考证上身份信息(姓名或身份证号)明显不一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告知考生:按照有关规定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若考生未坚持参加考试而离开的,可不进行记录,按缺考处理;若考生本人坚持要参加考试的,须说明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缘由,签订“后果自负”承诺书,并由考务办公室重新采集考生照片信息、留取考生身份特征生物信息(如指纹等),考试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这一情况,并提交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或处理。

  四、异常试卷处理规则

  1.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录用考试机构应当成立阅卷专家小组,负责对异常试卷进行甄别。阅卷专家小组成员一般由考务管理人员、阅卷核心专家和甄别技术人员等组成。

  2.有下列情况的试卷视为异常试卷:

  ①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

  ②笔迹前后不一的;

  ③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做有特殊标记的;

  ④客观题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围或主观题答案及文字表述高度一致的。当明确甄别为雷同试卷时,应同时说明甄别的方法和标准。如果未有其他证据同时证明考生的具体作弊过程,均按“当次科目成绩无效”进行处理。

  ⑤其他认为有必要鉴别的试卷。

  3.阅卷工作中发现异常试卷时,应及时报告阅卷专家小组负责人,由阅卷专家小组进行甄别。

  4.有可能涉及“成绩无效”或其他违纪处理的异常试卷甄别结果,需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准确说明异常现象以及甄别的方法、标准和结果,经阅卷专家小组确认后报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和处理。

  5.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内雷同试卷超过60%或同一考点考场合格率高于80%等异常现象时,由省级以上录用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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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现场发现的常见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或处理

  考场记录单、考场情况说明材料中关于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信息,是事后认定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最主要依据。考试工作人员(如监考人员等)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和考场异常情况说明。对于考场内异常及违纪违规情况的描述,应做到客观、准确、内容完整。需要当场进行处理的异常及违纪违规情况,应及时向主考报告,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关于手机使用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利用手机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情形应按“手机使用”记录;手机铃音响(振动)等情形,可按“手机未使用”记录。

  2.关于坐错考场

  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经警告”和“事后发现”的界定

  凡考场记录单记录有“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的,应按违纪认定;记录有“警告”但未记录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违纪认定;考场记录单中未记录有“警告”的,均按事后发现进行认定。

  4.关于考生证件不齐或不符的记录与处理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未带有效居民身份证(须与报名时一致)的,或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但证件信息与准考证上身份信息(姓名或身份证号)明显不一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告知考生:按照有关规定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若考生未坚持参加考试而离开的,可不进行记录,按缺考处理;若考生本人坚持要参加考试的,须说明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缘由,签订“后果自负”承诺书,并由考务办公室重新采集考生照片信息、留取考生身份特征生物信息(如指纹等),考试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这一情况,并提交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或处理。

  四、异常试卷处理规则

  1.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录用考试机构应当成立阅卷专家小组,负责对异常试卷进行甄别。阅卷专家小组成员一般由考务管理人员、阅卷核心专家和甄别技术人员等组成。

  2.有下列情况的试卷视为异常试卷:

  ①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

  ②笔迹前后不一的;

  ③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做有特殊标记的;

  ④客观题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围或主观题答案及文字表述高度一致的。当明确甄别为雷同试卷时,应同时说明甄别的方法和标准。如果未有其他证据同时证明考生的具体作弊过程,均按“当次科目成绩无效”进行处理。

  ⑤其他认为有必要鉴别的试卷。

  3.阅卷工作中发现异常试卷时,应及时报告阅卷专家小组负责人,由阅卷专家小组进行甄别。

  4.有可能涉及“成绩无效”或其他违纪处理的异常试卷甄别结果,需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准确说明异常现象以及甄别的方法、标准和结果,经阅卷专家小组确认后报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和处理。

  5.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内雷同试卷超过60%或同一考点考场合格率高于80%等异常现象时,由省级以上录用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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