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的是,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以来曾教育、感化和挽救过一大批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员,在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劳动教养制度存在根本的缺陷:首先,劳动教养制度违背了法治国家公认的基本原则,如法定主义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处罚和措施,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明显的是在《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颁行以后,劳动教养就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正当性。第二,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格格不入。劳动教养制度没有了法律依据,破坏法治统一,成为了国际社会攻击中国政府违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侵犯人权的借口。
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回应了民意和顺应了时代发展,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另外,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是十八届五中全会司法改革的重点所在。司法机关的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司法权运行必然受到地方势力的干预,同时,司法机关内部管理的行政化也严重影响了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权力。要推动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和与行政区适当分离的司法制度。只有这样,法院检察院才能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司法正义,让清白之人不受非法处罚,让有罪之人及时得到惩罚,也只有这样,司法机关才可以较快的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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