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的小伙伴们,你们要注册二级建造师吗?来看看相关注册规定吧,留学群二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吉林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希望大家喜欢!
吉林省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境内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建设厅)为全省建造师注册管理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的注册初审、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审批工作。市州建委(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受理、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二、 申请注册专业
第四条 建造师申请注册专业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二级建造师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已经核发的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如是土木部分内容的应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如是机电部分内容的应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注册申报条件、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委(建设局)提出注册申请,报省建设厅初审或审批。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一)初始注册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 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3. 考试报名条件应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十条或《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吉人联字[2005]80号)第七条规定的相应条件;
4.享受相应科目免试者,应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第七条或《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吉人联字[2005]80号)第八条规定的一、二级建造师免试条件;
5. 逾期未申请注册者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二)初始注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2)《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
(3)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为了核查考试人员及部分科目免试人员的条件,要求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职称证书、部分科目免试人员情况表、企业出具的从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汇总表(注: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汇总表均由企业统一填写)、材料附件和相关材料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相关材料包括职称证书、从事施工管理年限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汇总表各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三份,相关材料一式二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2-1-1);
(2)《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1-2);
(3)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部分科目免试人员情况表、企业出具的从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
第八条 延续注册
(一)延续注册条件
1.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
2.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二)延续注册申请时间及有效期
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延续注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2)《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
(3)原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汇总表各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三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2-1);
(2)《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2);
(3)原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汇总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
第九条 变更注册
(一)变更注册条件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二)变更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三)变更注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2)原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工作调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 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的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 《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2-3-1);
(2)原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3) 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工作调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 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的原件及复印件;
(5) 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第十条 增项注册
(一)增项注册条件
1.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
2.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的学习证明。
(二)增项注册有效期
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三)增项注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2)《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4-2);
(3)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5)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三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2-4-1);
(2)《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4-2);
(3)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5)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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