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南张家界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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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第235号令)。
受理机构 张家界市财政局(会计科承办)
决定机构 张家界市财政局
办理条件 参加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可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
参加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可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领取《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2份,《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卡》1份;
2、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申请表》,工作单位盖好公章,用2B铅笔填涂《信息卡》,卡要保持平整,不能折叠;
3、提供1寸彩色证件照片3张,分别贴在《信息卡》背面和《申请表》的右上角;
4、申请证书除提供上述基本资料外,按报考类型不同仍需提供的资料情况为:
(1)报考3科合格人员
提供上述基本资料。
(2)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1科合格人员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考试合格的提供毕业证原件。上述会计类专业包括:(一)会计学;(二)会计电算化;(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四)审计学;(五)财务管理;(六)理财学。
二、注册登记
1、《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2份;
2、提供下列资料,等候审核办理。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电算会计资格证原件。若无电算会计资格证原件,按以下情况办理:
第一、电算会计资格证遗失的,提供档案表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提供原发证财政部门查档复核证明,证明上要注有发证机关查询电话及财政部门经办人签字。
第二、报考3科或初级会计电算化1科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1科三种类型考试合格的,不需提供电算会计资格证,注册时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自动运行识别。
三、变更登记
1、《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2份,;
2、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变更事项有关证明资料。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变更事项需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其他变更事项有证书的,需提供证书原件,无证书的需提供单位有效证明。
四、调转登记
1、转出
提供调入单位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转入
外省转入
(1)提供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外省财政部门开具的《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2)《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2份,《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卡》1份;
(3)若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4)3张1寸彩色证件照片;
省内转入
(1)提供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办理程序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会计科工作人员(电话:0744-8389017,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专用印章。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局会计科工作人员
2、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6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会计科负责人。
2、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进行复审;
(2)按照法定条件及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的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局会计科,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局会计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证书的决定,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公示;
(2)对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书面决定的,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齐全、规范的要求将文字材料留存归档。
3、时限:6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地市负责受理和组织考试,发证属于省财政厅,期限由省厅确定为30天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http://cz.zjj.gov.cn/或0744-8389017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3:00-5:30
办公地址:张家界市政务中心一楼财政窗口
乘车路线 乘10路公交车至紫舞中路市农业银行下
在线申报 正在建设中
状态查询 http://cz.zj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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