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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五节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募集与交易
一、ETF份额的发售
(一)认购方式
在ETF的募集期内,根据投资者认购渠道的不同,可分为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
场内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发售代理机构,使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网络系统进行的认购。场外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的认购。
根据投资者认购ETF份额所支付的对价种类,ETF份额的认购又可分为现金认购和证券认购。现金认购是指用现金换购ETF份额的行为,证券认购是指用指定证券换购ETF份额的行为。
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我国的投资者在ETF募集期间,认购ETF的方式有场内现金认购、场外现金认购、网上组合证券认购和网下组合证券认购。
(二)认购费用(佣金)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办理场外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ETF份额申请。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2.办理场内现金的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ETF份额申请。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组合证券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认购份额和认购佣金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ETF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如投资者选择以ETF份额支付佣金,则: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二、ETF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ETF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跳跃指数要求,此过程为ETF建仓阶段。ETF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为方便投资者跳跃基金份额净值变化,基金管理人通常会以某一选定日期作为基金折算日,以标的指数的1‰(或1%)作为份额净值,对原来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二)ETF份额折算的原则
ETF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ETF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假设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日)。T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X和基金份额总额Y。
T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I,若以标的指数的1%o作为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则T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I/1 000,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
折算后的份额=原持有份额×折算比例
三、ETF份额的交易规则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ETF上市后二级市场的交易与封闭式基金类似,要遵循下列交易规则:
(1)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例3-13(2010年3月判断题)ETF的基金净值报价率较LOF的基金净值报价率要低。 ( )
【参考答案】×
四、ETF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场内的实物申赎)
投资者应当在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代理证券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可开始办理申购。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除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我国ETF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一般为50万份或100万份。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场内申购赎回ETF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场外申购赎回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场外申购赎回ETF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外申购赎回ETF时,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场外申购赎回时,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可按照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
现金替代的类型:禁止现金替代;可以现金替代和必须现金替代。
最新价格的确定原则:
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时,采用涨停价格;
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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