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