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九
(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
1.监管主体与服务机构
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机构。
2.上市公司收购的限制性规定
(1)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被收购公司在境内外同时上市,收购人除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证监会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境外上市地的相关规定。
(3)外国投资者除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相关规定。
(4)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如下: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l47条规定的情形;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的其他情形。
3.有关当事人应尽的义务
4.上市公司收购的持续监管
收购完成后,股票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l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l2个月的限制,但应遵守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5.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违背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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