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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七节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主要根据是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所制定的。
定义1: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为计价的债券。
定义2: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国际开发性机构。
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发行了我国首支外债,在中国的外债叫做熊猫债券。
一、审批体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负责对发债资金非居民人民币专用账户及其结、售汇进行管理。
二、发债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
发债机构是国际开发机构。有三个基本条件:
1.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之上。
2.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要在10亿美元以上。
3.所募集资金用于向于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
三、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应提交的材料
五、债券的承销
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债券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商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例题】: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债券由( )做为承销机构。
A.国外设立的承销机构
B.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证券机构
C.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证券经营机构
D.香港设立的承销机构
[答案]:BC
六、利率的确定
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七、其他事项
发行人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用于中国境内项目,不得换成外汇转移至境外。
人民币债券发行后,收回贷款和退出投资获得人民币收入用于偿付原境外调入资金需购汇汇出的,以及发行人汇出投资收益的,须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购汇汇出核准手续。
发行人因贷款无法及时收回或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按期偿还人民币债券本息时,可从中国境外调入外汇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开立外汇专用账户,外汇资金结汇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工作文本语言应为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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