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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2.特点: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规则的适用:行政规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结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构成行政规则体系。行政规则的适用,是指上述行政规则在适用中的相互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1)效力等级,效力等级是处理行政规则相互关系的基础。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
(2)规则冲突,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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