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劳工法改革主要内容
一、劳动者社会保障
(一)社会保障体系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设立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持政府认为有利于和平的社会项目,资金来源是中央政府财政预算和地方政府项目资金。
(二)就业补贴制度
1、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临时就业补贴,对中小企业扩大就业提供补贴;
2、对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96小时,月收入低于4个法定最低工资的家庭直接提供补贴;
(三)失业保障制度
1、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临时失业补贴,补贴范围、人数、数额和期限由中央政府确定;
2、根据劳动者加入家庭救济金与否及加入时间,对失业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就业支持和失业保障,在教育、培训、娱乐、旅游等方面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
(四)促进就业的特殊制度
1、在2002年雇佣人员平均数基础上增加雇佣人员的企业,可以免除向家庭福利委员会、全国培训中心和家庭救济金交纳有关费用,但总额不得超过平时交纳数额的10%,雇佣16岁-25岁的非全日制学生也可享受同等待遇;
2、对自由职业者,政府将采取措施鼓励其加入社会保健体系;
(五)新法令对家庭救济金的职能、运作方式、管理制度、处罚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家庭补贴监管局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劳动制度
(一)新法令对工作时间做出新规定
1、正常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至晚上10点,夜班为晚上10点至早上6点;
2、周日及节假日加班费为平时工资的75%,如周日恰逢带薪假日,工人加班按同样比例支持加班费;
3、雇主和雇员可就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协商,但每天工作不应超过6小时,每周不应超过36小时;
4、雇主和雇员可协商确定以每天采用灵活工作时间方式,每周工作平均48小时,每周最多工作6天,一天为休息日,每天工作时间在早上6点至晚上10点之间,连续工作时间最多为4小时,每天最多工作10小时,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无须支付加班费。
(三)关于对员工的补偿
1、合同到期时如劳动者尚未休假雇主要根据其工作时间给予一定赔偿;
2、如雇主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根据以下规定对员工进行赔偿:
(1)如合同工资低于10个法定最低工资,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者给予一个月工资补偿,工作时间超过1年者,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补偿20天工资;
(2)如合同工资等于或高于10个法定最低工资,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者给予20天工资补偿,工作时间超过1年者,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补偿15天工资;
3、如雇主在解除合同时不能按时支付被解雇者补偿工资,在拖欠时间内,每天支付被解雇者解雇前日工资;如拖欠时间超过24个月,雇主应按银行监管局确认的银行间贷款最高利率支付拖欠费;
4、雇主在解除合同60天内要根据最新地址记录书面将最后三个月内为雇员支付社会保险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通知被解雇雇员,否则解除合同无效;
(四)对雇佣学徒工的规定
1、学徒工时间不应超过2年,学习阶段给予的生活补助不应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50%,实习阶段不应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75%;如学徒为在读大学生,生活补助不应低于一个法定最低工资;
2、在读大学生所做的工作应与期学习的专业有关;
3、雇主应按规定为学徒工交纳医疗和社会保险;
4、中央政府对部分边远省份以转移支付方式补贴部分学徒合同费用;
5、除建筑行业外,其它员工超过15人的私人企业有义务雇佣学徒,每20个员工增加一个学徒工;
6、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及与私人部门合作单位同样须履行该义务;国有企业可自愿参加;
三、建立创业基金
政府将在全国培训服务中心(SENA)设立企业创业基金。政府将在本法令发布6个月内对创业基金做出具体规定。
四、鼓励企业职工参股
企业可制定鼓励职工参股的具体措施,按参股数量分红,股票红利5年内免征所得税。
五、成立跟踪和检查委员会对本法令的执行效果进行检查,委员会由两名参议员、两名众议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国家计委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或其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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