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规2016年二建考点回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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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形式:颁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

  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底层住宅

  (3)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军用房屋建设工程的特殊性

  2.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资金、市场预测、设计图纸、现场条件具备三通一平

  二、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城区)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满足施工需要:图纸、技术资料

  (6)有保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7)已经落实建设资金: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理+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延期开工、核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2.核验施工许可证

  在建工程中止施工的,1个月内报告,恢复施工时,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1年的,恢复前,建设单位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开工报告,不予延期

  不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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