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有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资料下载?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下面是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希望大家用心做题、高效备考!
一、单选题
35. 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
A. 检察监督原则
B. 诚实信用原则
C.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涵之一。其基本内涵是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该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36. 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 )
A. 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
B. 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C. 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
D.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中的行为未违背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可知,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法院有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选项B中的行为未违背相关法律。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是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属于行政调解。
选项C中的行为违背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据此可知,法院调解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而当事人自愿则指无论是法院的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愿意调解,法院擅自为被告人指定代理人进行调解的行为,违背了当事人自愿原则。
选项D中的行为未违背相关法律。《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据此可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但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则不得调解。
37.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 )
A. 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B. 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C. 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D.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陈述案件事实时应当符合真实案情,不得虚构事实。
(2)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
(3)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禁止当事人反言。
(5)要求当事人不得恶意或无根据地行使诉讼权利,防止当事人以此获得不当法益。
除此以外,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行为,也有约束。一方面,它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当本着诚实和善意的心态来实施诉讼行为。例如,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出与诉讼主体的意思不符的翻译;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等等。另一方面,法官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过程中也应当公正、合理。具体来说: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认定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时,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理念,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中立,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应当切实充分地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不得进行突袭裁判。
38. 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 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 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 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等。另外,专家辅助人不属于上述主体的范畴。因此,袁某无须回避,法院不应批准被告的回避申请。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据此可知,袁某在法庭上的陈述是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说明,并非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其目的是为了使该专业问题通俗易懂,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据此可知,被告可以对袁某进行询问。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据此可知,袁某出庭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39. 关于管辖,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都应由军事法院管辖,体现了专门管辖的原则
B. 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司法主权的原则
C. 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予部分基层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初审管辖权,体现了平衡法院案件负担的原则
D.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体现了管辖恒定的原则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据此可知,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并非都应由军事法院管辖。
选项B错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指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国的企业法人,应当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而不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选项C正确。由于专利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因而一般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为了平衡案件负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予一小部分具有专利纠纷审判能力的基层法院以初审管辖权。
选项D错误。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专属管辖的规定,而非管辖恒定原则。
40. 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应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
B. 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
C. 应当庭宣判
D. 应一审终审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本题中,该案诉讼标的额较小,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选项B说法错误。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审一律开庭审理,不存在书面审理的情况。
选项C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41.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 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原审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审生效法律文书。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系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新增内容,相关法条较为简要,对其具体的诉讼制度和操作流程尚待司法解释给出进一步的安排。目前只能根据诉讼法理论,并参照通常程序,对其具体的程序设置作出一般性的解释。
选项A错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不应当中止对原裁判的执行,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来实现拖延诉讼、转移财产、阻碍执行等不正当目的。
选项B错误。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的,法院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因此,该诉属于形成之诉,而非确认之诉。
选项C错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而非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选项D正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42. 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 )
A. 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 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 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 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据此可知,采用电子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同意。本案中,法院无法联系到海斯,因此也就无法征得其同意,那么对其采用电子送达任何诉讼文书的方式都是不合法的。另外,判决书、裁定书与调解书不能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因此,虽然征得了张某的同意,但通过电子邮件向张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43. 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 )
A. 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 租赁合同无效
C. 自己无支付能力
D. 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诉请求。反诉的特征之一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在四个选项中只有选项B"租赁合同无效"构成反请求。选项A、D属于抗辩,选项C中的"无支付能力"既不属于反请求,也不属于抗辩,是对自身偿债能力的客观描述。
44. 甲公司与银行订立了标的额为8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甲公司董事长美国人汤姆用自己位于W市的三套别墅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别墅的抵押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由于本案标的金额巨大,且具有涉外因素,银行应向W市中院提交书面申请
B. 本案的被申请人只应是债务人甲公司
C. 如果法院经过审查,作出拍卖裁定,可直接移交执行庭进行拍卖
D. 如果法院经过审查,驳回银行申请,银行可就该抵押权益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选项B错误。汤姆是抵押人,因此本案的被申请人应该是汤姆,而非甲公司。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 下列关于证明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
B. 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都不需要当事人证明
C. 在法国居住的雷诺委托赵律师代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其授权委托书需要经法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法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发生效力
D. 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会随着诉讼的进行,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转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经过公证的文书与间接证据或者传来证据不是一个范畴的概念,无法进行比较。
选项B错误。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一般属于免于证明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当事人应当举证予以说明。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选项D错误。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事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发生作用。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因此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
46. 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
B. 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
C. 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 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民诉意见》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选项C错误。陈某提出"借款已归还",该异议构成有效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47. 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
B. 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C. 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
D. 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不会因二审发回重审而解除。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据此可知,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而非必须由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选项C错误。《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可知,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外,《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据此可知,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审判人员不得参加重审。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据此可知,重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乙不服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只能查清事实后改判。
48. 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 )
A. 书证
B. 鉴定意见
C. 勘验笔录
D. 电子数据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本题中,光盘内存储的电子照片不是书面材料。因此,该照片不属于书证。
选项B错误。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所作出的结论。本题中,交警不是鉴定人,照片也不是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结论,而是对客观情况的再现。因此,该照片不属于鉴定意见。
选项C错误。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勘验人员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据此可知,本题中的交警并非人民法院所指派,也未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因此,其拍摄的数码照片不属于勘验笔录。
选项D正确。电子数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化数据交换等产生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本题中的照片是用数码相机拍摄的,被拷贝在光盘里,需要通过计算机交换系统才能展示并观看。因此,该照片属于电子数据。
49. 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B. 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 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D. 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0. 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 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
B. 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C. 裁定诉讼中止
D. 缺席判决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C错误,选项D正确。万某是再审中的被申请人,其在再审中的地位相当于被告,其未出庭且未向法院说明理由的,应参照适用被告不出庭的相关规定处理,即缺席判决。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据此可知,申请再审人不出席审理的,才裁定撤回再审申请。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是吴某,不是万某,因此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的,不能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二、多选题
77. 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B. 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
C. 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D. 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据此可知,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以直接向甲县(被申请人佳华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选项B错误。《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据此可知,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欲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据此可知,亿龙公司在仲裁程序启动后提出保证申请的,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
选项D错误。《仲裁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不属于涉外仲裁案件,因此,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而非中级人民法院。
【提示】本题中选项C设置存在瑕疵,如果亿龙公司是在仲裁程序启动前申请的证据保全,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而非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
78.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
A. 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
B. 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
C. 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
D. 居住地为丁市H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G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K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H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选项A中法院的做法违法。《民诉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其中,地域管辖恒定,是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变动,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地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受到影响。选项A中,A区法院的做法违反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选项B中法院的做法违法。《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可知,法院移送案件的前提是自己没有管辖权,而在选项B中,乙市B区是该案件的侵权行为地,该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乙市B区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给乙市C区法院。
选项C中法院的做法违法。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但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级别管辖争议标的数额的标准应依据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省高院无权对此进行规定。选项C中,丙省E市中院根据丙省高院的规定来确定级别管辖争议标的数额的做法违法。另外,根据2008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标的额为5,005万元但不存在其他法定情形的案件应属于中院管辖的范围。因此,丙省E市中院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的做法违法。
选项D中法院的做法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D中,孙溪与赵山之间的诉讼属于违约之诉,与身份关系无关。因此,丁市H区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另外,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备的条件之一是"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据此可知,丁市H区法院应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79. 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 当事人约定"合同是否履行无法证明时,应以甲方主张的事实为准",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分配证明责任
B. 当事人在诉讼和解中约定"原告撤诉后不得以相同的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再受理原告的起诉
C. 当事人约定"如果起诉,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 当事人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参加开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开庭,自己不参加开庭,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在对被告两次传唤后对其拘传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可知,该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已由司法解释预先确定了,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改变。
选项B说法错误。《民诉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选项C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的方式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相反的约定则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以合意选择的方式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选项D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据此可知,民事诉讼法对拘传的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且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改变。另外,《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出庭应诉的权利,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剥夺。
80. 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
B. 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C. 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D. 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据此可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需要等再审法院作出相应处理或不予处理后,才能申请检察建议,而不能在申请再审的同时就申请检察建议。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据此可知,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不得再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选项C、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据此可知,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以向建华公司和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81.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B. 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C. 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D. 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人被解散、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将由其清算组织接管法人财产,了结债权、债务,参与诉讼,由此发生当事人的变更。因此,被解散的法人或被依法撤销的法人,不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选项B正确。诉讼权利能力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照样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只不过其需要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因此,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选项C正确。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这些例外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或组织。例如,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例如,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要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此时要求原告是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此类诉讼性质相悖的。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82.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
B. 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
C. 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允许上诉,有的不能上诉
D. 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都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但少数裁定也涉及实体问题,例如,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就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
选项B正确。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选项C错误。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允许上诉。只有三种一审裁定允许上诉,即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
选项D错误。执行力只是针对给付判决而言的,没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不具有执行力。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不必执行,也不可能执行。但有关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并非都是给付判决,因此,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并非都具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但个别裁定具有执行力,法院有权依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执行。例如,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等。
83. 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二审既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
B. 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C. 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
D. 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可知,二审只能因当事人的上诉启动,不能因检察院的抗诉而启动。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据此可知,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据此可知,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在第二审法院的调解书中,不写"撤销原判"。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可知,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
84. 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
B.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C. 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
D. 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据此可知,本案一审的审理期限不一定是6个月。
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可采用涉外方式送达。本题中,李虹与琼斯自2012年登记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直至2014年2月,因此,琼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有住所的。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可知,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是30日。本题中,琼斯在中国领域内有住所,其上诉期限与李虹一样,都是15天,而非30天。
选项D正确。《民诉意见》第三百零八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85. 甲诉乙返还10万元借款。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乙表示自己没有现金,只有一枚祖传玉石可抵债。法院经过调解,说服甲接受玉石抵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交付了玉石。后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关于执行和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
B. 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
C. 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可裁定执行中止
D. 法院应恢复执行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因此,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题中,甲是因受欺诈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甲的申请恢复执行。
三、不定项
89.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请回答第98-100题。
1) 关于本案中仲裁庭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京发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案仲裁员
B. 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
C. 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
D. 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据此可知,本案仲裁庭的组成是合法的。
2) 关于本案的裁决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
B. 裁决书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驳回京发公司的请求
C. 裁决书可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但必须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
D. 无论蓟门公司是否签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本案中,三名仲裁员中有两名仲裁员认为合同应解除,因此,应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
选项C错误。《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据此可知,首席仲裁员持不同意见时,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选项D正确。《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 关于蓟门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蓟门公司应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
B. 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请
C. 法院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D. 法院应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选项B错误。《仲裁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合意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可知,当事人可以约定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选项C错误。《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据此可知,"适用法律错误"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法院不能以此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选项D错误。《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本案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蓟门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委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法院不能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四、案例分析题
六、(本题20分)
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点下一页可查看 2013年真题
司法考试题库 | 司法考试辅导 | 司考一卷资料 | 司考二卷资料 | 司考三卷资料 | 司考四卷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