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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竣工结算编制与复核
1.编制和复核的依据。
(1)计价规范;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2.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①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②暂估价应按计价规范相关规定计算;③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④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⑤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⑥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人结算。
考点二:竣工结算的程序及结算款支付
1.竣工结算的程序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3)竣工结算文件的签认。
2.竣工结算款支付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①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②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③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④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2)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支付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考点三: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若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考点四:最终结清的要求
工程竣工后,要进行最终清算,其要求为:
(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2)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3)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4)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5)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6)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7)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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