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中断(干扰)事件
指自生效日起,因适用法律修改、关键政策调整、会计准则变更、税法调整、税率变化、不可抗拒力等导致相关交易有效约定无法正常履行或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事件或情形。
9.2处理机制
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针对中断(干扰)事件约定一项或多项处理机制(如果选择多项处理机制,应同时约定该等处理机制的适用顺序),包括但不限于:
(1)备用商品参考价格源
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一项或几项备用商品参考价格源。
(2)协商恢复
中断(干扰)事件发生后,交易双方之间立即进行协商,重新约定商品参考价格源或对商品参考价格(或确定商品参考价格的方法)达成一致。如果交易双方在中断(干扰)事件发生后五个商品标的交易日之内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则适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下一条处理机制。
(3)延期
指定价日延期一个或数个商品标的交易日。如果延期之后仍无法获得指定价格,以致无法进行实物交付或现金结算,则交付日或结算日将相应延期,直到可以确定指定价格。交易双方应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适用“延期”处理机制的延期期限、次数及其他相关细节。
(4)商品参考价格的恢复
指商品参考价格源在中断(干扰)事件终止后的商品标的交易日发布或公布新的商品参考价格。如果交易双方约定适用恢复后的商品参考价格,则原交易有效约定中的日期和价格自动顺延。
(5)计算机构计算
计算机构以相关商品参考价格源公布或发布的最近可得报价为基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指定价格。交易双方应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具体列明选择“计算机构计算”处理机制的适用条件、标准与程序。
(6)终止交易
指交易双方根据主协议、补充协议或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提前终止条款终止交易。
第十条与违约、赔偿有关的定义
10.1交易违约
指生效日至到期日期间内,除中断(干扰)事件外,发生主协议、补充协议或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的违约事件。
10.2交付违约
交易双方有如下行为之一的,构成交付违约:
(1)在规定交付期限内,负有交付商品标的义务的交易一方未交付商品标的,或未交付代表该商品标的有效仓单的;
(2)在规定交付期限内,负有付款义务的交易一方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货款的;
(3)负有交付商品标的义务的交易一方所交付的商品标的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4)交易所认定或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10.3赔偿金额
包括但不限于主协议、补充协议或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的赔偿金、补偿款、成本,费用、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本定义未尽之约定,可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在交易有效约定中补充。
小编特别推荐:
报名入口 | 准考证打印入口 | 考试时间 | 备考辅导 | 证券从业考试题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