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在职教师证明

2015-08-04 17:00:13 在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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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编在职教师证明

  (姓名)自 年 月至 年 月为 (学校)在编教师,已持有 教师资格证书,现任教 年级 学科。

  特此证明。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注:

  1.申请人在《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询。

  2.申请人提供已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在编在职教师证明样式

  (姓名)自 年 月至 年 月为 (学校)在编在职教师,任教 年级 学科。

  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经 办 人: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

  出具证明人: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注:

  1.申请人在《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询。

  2.本表使用A4纸打樱

  “只要是请假三天以上或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员工,不管任何原因,都要上报名单,再核实归类汇总,进行整顿。这也是我们今年第三次对在编不在岗的教师进行清理了。”3月12日,永顺县教育局一位负责人在该县学区校长会议上说。

  据悉,今年该县加大对在编不在岗教师的清理整顿力度,通过学校自查、督查核实、规范请假程序、落实责任等措施全面开展。

  该县各校先对在编不在岗教师进行自查填报,上报的名单需学校校长、学区负责人、县教育局联片包校负责人共同签字,对于工作不力,存在瞒报、漏报、谎报,擅自为离岗人员编造理由等违纪者,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负责人撤职处分;同时选派近60多名督察员3次下到各校进行实地核查,深入掌握情况;对于病假人员,要求在县教育局政工股一名干部陪同下,重新到县级或以上医院检查核实,根据医院证明,符合条件的,县教育局视病情准假,并承担复检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教师除本人要承担复检费,返回原工作岗位外,还将受到处分;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到工作岗位的教师,将被停发工资、清理辞退、解除聘用合同、退出编制等。

  记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最近下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将曾经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人员与乡村医生、农村电影放映员、原下乡知青等一起,列入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调整的范围,按其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以解决这部分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

  目前,我市各地正在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身份年限申报表》,相关工作正在落实中。据了解,此次调整待遇标准是,曾经从事民办教师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

  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政府缴费补贴)×其原在岗工作时间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对于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政府缴费补贴)×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民办教师等人员的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被辞退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

  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

  《通知》明确,民办教师等人员的身份和原在岗工作时间,分别由当地教育、卫生、广电、文化、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审核认定工作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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