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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昨日晚间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两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从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券负债。
根据上交所公告,修改后的第十五条规定:“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会员融入的证券。”
对比修改前的第十五条,除去第一句“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被加上了需从次一日起方可偿还融券债务的条件之外,其余内容与原来的第十五条一样。
深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2.13条也修改为:“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深沪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主要对投资者融券卖出后了结负债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明确要求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对于目前利用融券业务变相实现日内多次回转交易的投资者进行了一定限制,主要为防止部分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业务,变相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加大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影响市场稳定运行。该项调整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券交易秩序,不会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助于维护市场稳定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
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资本市场一项创新业务,给市场带来更多交易方式和交易策略。投资者通过对融资融券基本交易功能以及不同负债偿还方式进行组合,可以衍生出多样的交易方式和策略,实现不同的投资目的。比如,对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在同一交易日内,通过买入标的证券及融券卖出同一标的证券,并使用当日买入的证券偿还当日融券负债,以较低成本变相实现日内多次回转交易。不过,在当前市场情况下,过于频繁的此类交易行为可能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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