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052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2013—43)未进行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行为不生效,则当事人应由此承担( )责任。
A.侵权
B.违约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答案】B。建没工程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冈管理和不当得利。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关系。进行不动产登记是转让行为生效的条件.因此不进行登记就会使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法得到履行。因此构成的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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