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登记后,纳税人要携带下述证件、资料分别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税务登记表一份
企业设立(变更)管户通知书二份(国、地税各一份)
应税税种登记表(地税二份)和税种登记表(国税二份)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改变变更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开户银行或银行账号、注册资本或投资状况、经营范围、执照期限、工商注册号或生产经营期限、股东、企业类型或经济类型的,应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或有关部门批准、宣告变更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应提供的证件及资料: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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