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是法人企业设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据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应提供的证件及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所有的复印件一式二份;法人身份证要三份,如果是新版的身份证要正反印;如果是分公司开业要看分公司的核算方式,如果是独立核算就要提供总公司开据的证明,一式二份。税务登记表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人印章,所有复印件要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填写经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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