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日晚,梁某参加驾校学习,在考试没有通过后与教练谢某和部分学员一同聚餐,梁某席间酒醉,后教练和学员将其送到市内某宾馆休息,陪同梁某的两名学员在梁某酒醒后离开宾馆。凌晨2点过,教练回到梁某住宿的宾馆,并与梁某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7点,梁某感觉身体不适,后出现大出血,谢某将梁送至同济医院诊治,该院医生诊治后,认为病情危急,要求转至中心医院救治,后梁某经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梁某的父母以及亲属要求卫校、教练、驾校、宾馆共同赔偿梁某死亡的民事责任,均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便到驾校设灵堂,致使学校无法正常上课,引发不稳定因素。同时家属多次到市、区政府上访,要求政府出面解决善后事宜。区政府指令区信访局和区大调解中心共同协调此事件,并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参与调处。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案后,高度重视,立即派专人对此事件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在了解案情的基本事实后认为,梁某虽然死亡系意外事件,但涉案单位及个人责任大小不同,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公平合理,在法理和情理上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或抚慰。
经法律援助中心反复与多方当事人座谈、思想疏导和宣传法律法规等工作,最终几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梁某的父母获得了25万元的赔偿或抚慰金,并书面承诺就此息诉息访。至此,一场复杂的死亡赔偿纠纷案经过区法律援助中心、区信访局和区大调解中心认真调解,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维护了社会稳定。 吕思雄 朱正华 记者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