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2015-05-27 01:35:16 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XINJIA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学校代码(国标码):13558。

第三条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分乌鲁木齐校区(乌鲁木齐市西北路499号)和阿克苏校区(阿克苏市阿温大道121号)。

第四条 新疆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2004年被教育部确定为教育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部共建”学校。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是新疆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成立于2002年8月,2004年通过国家教育部审核,面向全国招收普通本科生。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在本科第三批次录取。

第五条 学院招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以文化考试为主要考核形式”,以及“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

第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具有独立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的资格,学生毕业时,成绩合格,发给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证书进行学历电子注册,是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精神,学院成立了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远程网上招生录取工作,新疆大学纪检委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并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社会人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15年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教育厅最终下达为准,均为普通本科计划,学制为四年(除汉语言专业外,其它民考民、双语考生报到后参加学院组织的汉语水平测试,达到学院规定要求的,升入专业学习,未达到要求的,要预科一年)。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内,区外计划生源不足时,缺额计划可追加到区内相同专业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的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在此范围内,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学院不设志愿级差。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考生报考志愿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方式: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阿克苏校区所有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调至乌鲁木齐校区就读。

第十二条 学院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根据当地省(市、自治区)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的考生学院根据当地省(市、自治区)招办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录取:(1)有文艺特长(如乐器、舞蹈、书法、绘画)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有体育特长的,特别是对于获一级或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在当地高招办加分的基础上,优先录取。(3)对于在高中阶段获得地(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4)对于在高中阶段获得省(市)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省(市)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奖的考生,在当地高招办加分的基础上,优先录取。(5)思想品德有突出事迹者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公共课程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对往届生与应届生在录取时同等对待。除特殊专业外,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七条 如在录取期间通过有效方式确认考生自愿放弃录取资格,学院将予以退档。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学院2015年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法学、金融学、旅游管理、汉语言专业学费为9000元/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物流工程专业学费为10000元/学年;英语、俄语、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土木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为11000元/学年;除汉语言专业外,其它民考民、双语考生报到后参加学院组织的汉语水平测试,达到学院规定要求的,升入专业学习,未达到要求的,要预科一年;预科学费标准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入校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退学或保留学籍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新疆助学金等奖项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坚持从严治招,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北路499号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

邮编: 830008

联系电话:0991-4595603,4556133,4556051

传真: 0991-4585604,4556017

网址: http:// www.kj.xju.edu.cn

Email: [email protected]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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