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15-05-27 00:48:58 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今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省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

第二条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508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

第九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校

第十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老校区:湖南省长沙市远大二路316号张公岭;新校区: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开元东路1319号

第十二条 基本情况: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高等院校。学院老校区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毗邻长沙汽车东站,环境幽雅,生活设施齐全。新校区位于长沙经济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开元东路1319号,占地400余亩。学院目前开设有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导游、检测技术及应用、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电气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

学院拥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过硬、勤奋敬业的教师队伍。学院内部管理严格规范,教学、实习实训设备先进、齐全。院内建有国家电工电子及自动化技术实训基地、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国家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中德自控技术(FESTO)培训中心、格力空调服务技术湖南培训基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根据教育厅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成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纪检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学院普通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六条 2015年面向湖南省和部分外省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湖南省教育厅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一般按照不超过我院在全省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则视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第一志愿的考生,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根据“分数优先”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考生必须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录满为止。对于不服从专业志愿的考生,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我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院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设多种奖学金,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按我院要求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和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证的学生,学院负责推荐就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网 址: http://www.hnlrzy.net

联 系 电 话: 0731-84612646 0731-84225295

传 真: 0731-84612646 邮 编:410126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张公岭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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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今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省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

第二条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508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

第九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校

第十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老校区:湖南省长沙市远大二路316号张公岭;新校区: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开元东路1319号

第十二条 基本情况: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高等院校。学院老校区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毗邻长沙汽车东站,环境幽雅,生活设施齐全。新校区位于长沙经济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开元东路1319号,占地400余亩。学院目前开设有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导游、检测技术及应用、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电气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

学院拥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过硬、勤奋敬业的教师队伍。学院内部管理严格规范,教学、实习实训设备先进、齐全。院内建有国家电工电子及自动化技术实训基地、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国家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中德自控技术(FESTO)培训中心、格力空调服务技术湖南培训基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根据教育厅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成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纪检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学院普通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六条 2015年面向湖南省和部分外省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湖南省教育厅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一般按照不超过我院在全省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则视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第一志愿的考生,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根据“分数优先”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考生必须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录满为止。对于不服从专业志愿的考生,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我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院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设多种奖学金,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按我院要求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和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证的学生,学院负责推荐就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网 址: http://www.hnlrzy.net

联 系 电 话: 0731-84612646 0731-84225295

传 真: 0731-84612646 邮 编:410126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张公岭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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