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由留学群整理的会计专业毕业论文《政府问责与政府会计改革模式选择》,欢迎阅读。
政府问责与政府会计改革模式选择
谭丽丽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政府职能的转换,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变化,政府绩效评价制度的建设以及政府监督的加强,均对反映政府经济活动的政府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需要与时俱进,积极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文章从政府问责与政府受托责任的联系出发,探讨了基于多元问责视角阐述政府会计应该提供的会计信息思路。
论文关键词:问责,政府会计
政府公共受托责任解除的根本途径是政府受托责任信息的全面披露,政府财务报告作为政府受托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在目前却并未发挥出应有作用。因为我国目前政府预算会计的主要功能在于反映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强调对年度预算收支及其结果的受托责任,而政府财务会计的存在基础是因全部资源而形成的公共受托责任。从受托责任的全面反映来看,政府会计不仅应反映政府预算资源的受托责任,而且还应反映包括没有通过预算的财政性资金以及非财政性资金、甚或一些难以用实际货币来度量的资源的受托责任。因此,完整的政府会计系统至少应由反映政府预算信息的预算会计子系统与反映政府财务信息的财务会计子系统共同构成。
一、多元问责视角下政府会计目标确定
政府在新公共治理模式下,重在承担公共责任,它通过各种显性的、隐性的契约来规范其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可从政府多元问责视角来分析与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相关利益主体。
1.多元问责主体
相对于“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外部与内部问责的共同作用效果更好,更加符合公正性原则。外部问责主体应该有多样性,各主体从不同角度监督权力实施中的责任。上市公司的多元问责体系比较完整,问责主体包括监管机构、市场、舆论和内部监管部门。政府与企业的多元问责主体比较如表2所示。
2.政府会计目标
与政府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人大、监督机关(纪委、监察、审计、上级政府)、纳税人和普通公众、债权人、转移支付方、捐助者、政府管理者,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有权知道政府的财务状况。他们需要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相关信息及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信息。这些利益相关者为政府会计信息的潜在使用者。
二、政府问责与政府会计改革模式选择
随着更加强调政府全面公共资源受托责任趋势的发展,要求客观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政府绩效情况,构建政府财务会计体系在会计界基本形成共识,但政府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应采取怎样的结合模式才能满足政府会计目标的定位却是政府会计改革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1.国外政府会计系统中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结合模式分析
如何建立一套适宜的政府会计体系模式,以达到既要反映政府预算收支,又要反映政府财务状况的目的,当今世界各国的做法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
(1)采用一套体系,建立一套以预算会计账户为主的会计体系模式(以下简称“模式(1)”)。该模式主要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同时设置若干财务会计账户,部分业务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以满足财务管理的要求,如德国采用这种会计模式。采用这种模式主要是因为政府对提供权责发生制会计信息的要求不高,因而采取以预算会计的收付实现制为主,以权责发生制账户辅助反映部分财务会计指标的模式。
(2)建立和采用政府预算会计和政府财务会计两套相互独立的体系模式(以下简称“模式(2)”)。这种方式下分别建立两套会计账户,分别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核算,如芬兰和法国的中央政府会计。采用这种模式主要是由于这类国家要求按权责发生制基础提供比较全面的财务会计信息,而原有的政府预算又基本上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由于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核算要求不同而造成双方核算不一致的内容较多,因此分别采用两套体系同时处理,以满足两个会计系统的不同要求。
(3)采用一套体系,建立一套同时满足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要求的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会计账户模式(以下简称“模式(3)”)。在此模式下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同时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减少核算成本与工作量,只有少许核算对象采用收付实现制。目前如澳大利亚、英国正按此模式进行改革。采用这种模式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政府预算编制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核算与财务会计核算要求基本一致,不需要采用两套会计核算体系。
2.政府问责视角下政府会计模式选择
模式(1)是以预算会计为主的政府会计模式。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可以在现有的预算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即在现有的预算会计模式上小修小改,较小程度地运用权责发生制,少量增加反映财务会计信息的账户,这种改革方式的难度和工作量不大,比较容易被会计人员接受,但就目前我国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发展趋势来分析,一方面随着我国政府问责制度的兴起,利益相关者对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需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政府的财务活动越来越复杂,政府绩效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两个方面都要求政府会计按权责发生制基础提供更全面、更完整的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及绩效的信息。而这种方式提供的可供问责和决策的信息有限,不能很好地满足政府问责、考核公共受托责任和政府绩效管理的需要。模式(2)分别建立政府预算会计和政府财务会计两类制度,分别采取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会计基础,能够目标明确地分别设计两套会计体系,相关事项的反映和核算较为清晰,提供的信息更全面、更具有前瞻性,有利于既满足政府预算管理的需要,又满足政府财务管理的需要,同时,还有利于实现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解除。
但采取这种模式核算的工作量较大,而且两套会计系统的衔接和核对将成为改革成败的关键问题。模式(3)是指采用一套体系,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都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对政府预算收支活动及其核算而言,权责发生制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能够提供更多的信息,但如果采用这种模式相对于我国当前的预算会计体系变动太大,而且在执行中与我国预算管理操作方式的协调难度也很大。
根据以上三种模式的利弊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及政府问责的要求,模式(2)可以作为我国政府会计改革模式的选择,即在当前预算会计以外,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政府财务会计子系统,并在该系统中引入权责发生制。考虑到渐进的改革导向,一开始可以不引入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而采取逐渐提高权责发生制修正程度的方式,从温和到适中再到全面的权责发生制,但改革的框架体系一步到位,后续的改革进程可以顺理成章地进行下去。
三、政府问责取向下政府会计报告构建
政府是多元资源的混合体,对各资源利益相关者受托责任的解脱,需要通过政府财务信息予以表达。政府财务报告是满足委托人(社会公众)及其代表了解和评价受托人(政府)履行受托责任情况的重要信息渠道之一。然而目前的预算会计并不能完整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如我国政府近年来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发行了大量的国债,在现行预算会计体系下形成隐性负债,在现有的预算会计体系中是无法揭示这类政府财政风险的。披露政府会计信息表明政府是公开的、透明的,而且是负责的,显示了政府的财政受托责任,也是为了便于人们有可能去向政府问责。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IPSASB)在24号准则中提出了在政府财务报告中综合披露预算信息和财务信息的做法,值得借鉴。即在财务会计系统中单独编制政府预算数与实际执行数比较报表,使政府年度报告包括了基于财务会计系统的财务状况表、运营业绩表、预算会计系统的预算实际执行比较报表等。
关于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问题。政府合并报表的主体范围应包括预算单位和非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包括政府部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非预算主体是指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上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应对其财务后果负责。目前仅属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125家央企的总资产就达21万亿元,合并报表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以更加全面地反映政府受托资源的责任。合并报表应首先考虑编制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表明政府拥有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原来的预算主体会计报表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而非预算主体的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因采取不同的会计基础,要想将两者的报表合并起来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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