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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原则
1.科学选拔、客观评价原则。
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考核成绩量化,综合素质考核有明确的等次结果。
2.公平公正、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原则。
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3.差额复试原则。
4.如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替考、或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则视为复审不合格。
二、组织管理
1.复试工作实行二级管理。
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长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订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组织开展复试各项工作。
招生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负责制订院(系)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负责审核各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和未达到复试分数线拟破格录取名单;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2.招生学院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
在学院招生复试工作小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学科、专业考生的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等复试工作。确定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复试小组应由5名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组长1人,配备记录员1名。
三、复试内容和方式
(一)、主要内容
为提高复试的有效性,各招生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办学特色决定复试内容。复试重在考察考生专业、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及创新意识等方面内容。可设定以下考察指标有: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学习成绩、获奖情况等);
(2)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等;
(3)综合知识应用能力;
(4)外语能力(听力、口语);
(5)语言表达能力、思维的敏锐性及逻辑思维能力;
(6)心理素质。
(二)、主要方式
1.笔试
主要为专业课测试。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以招生学院为单位,按照招生简章公布的复试考试科目组织专业课测试。测试采用笔试方法,试题由各学院自行命制。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
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要严格进行复试,复试时加试与报考专业有关的2门本科生主干课程,每门课程满分100分。加试内容不得与初试及专业课复试内容重复。加试成绩不记入复试成绩,不参加加试或加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加试工作由各招生学院自行组织。
2.面试
面试由各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总分100分。面试具体要求:
(1)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含外语测试);
(2)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3)复试小组应现场记录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
(4)同一学科(专业)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四、时间及资格审查
1.复试时间
复试时间统一安排在三月中下旬到四月底。复试一般分为两批进行,第一批复试对象为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第二批复试对象为调剂考生及一志愿线下破格复试考生。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在复试前3天左右在校园网上公布复试安排,考生凭有效证件直接到学校参加复试。被列入复试名单的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和面试,逾期不到者取消复试资格。已获得2015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考生不需参加复试。
注:破格复试考生要求:
(1)必须是第一志愿报考上海海洋大学的考生;
(2)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5分以内(含5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特殊表现的考生;
(3)破格复试优先考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
(4)符合条件的考生须本人向报考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本人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复试。
2.资格审查
考生应保证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经发现并查实考生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将取消复试资格。如其已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将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考生需交、验以下材料:
(1)应届考生需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2)历届考生需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在国家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xlcx/bgys.jsp验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已获英语四、六级证书者需带上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加盖有学校教务部门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的大学成绩单;
(5)考生政审表;
(6)上海海洋大学2015年研究生导师选择表。
参加复试的考生应接受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的核查:
(1)身份核查。各招生学院复试时应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貌以及报名信息简表的照片一致。
(2)毕业证书核查。历届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应届生提供学生证。在国外获得学位的考生,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无此证明者不得录取。
(3)身体状况检查。考生在复试期间到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参加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了[2003]3号)。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环节,各学院必须认真做好。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各学院研究生辅助导员应对考生政治情况全面审查。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审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复试成绩的使用
1.复试成绩为复试各项考核成绩之和,一律采用百分制。复试总成绩=笔试成绩*0.5+面试成绩*0.5。
2.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30%。
3.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经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适当加分,计入复试成绩,但学院复试小组需事先提交说明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否则加分无效。
4.复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均视为复试不合格,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5.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须达到60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体检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为依据组织进行。
六、录取成绩的使用
考生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即录取成绩。录取成绩=(初试成绩/5)*0.7+复试成绩*0.3(公共管理专业见学院计算办法)
各招生学院根据录取成绩由高到低排名,依次录取。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名单及时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七、监督与管理
1.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招生学院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性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
2.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研究生院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对有些考场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3.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公布。
4.实行复议制度。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受理投诉和申诉应规定时限。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5.学校申诉电话:61900291,61900051,邮件:[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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