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派原则
1、选派学科、专业领域为农业、公共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工作、国际金融、国际法等专业领域。
2、相关院系的选派工作应与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相结合,有序派出优秀研究生;通过学生交流带动科研合作,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
3、各院系选拔的学生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机构。
4、各院系应成立公派出国研究生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全面负责本院系学生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把政治过硬、学业精良和具有科研潜质的优秀学生选拔出来,对选拔对象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严格把关。
二、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选派类别包括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面向应届本科毕业生选拔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在读硕士生选拔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三、申请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实践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3、外语水平需符合国外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或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五)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六)通过考试或面试达到拟留学单位的外语水平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4、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5、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应为成绩优异、品学兼优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硕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
6、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人应为在读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国内就读院校与拟留学单位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等。
7、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在有效期内;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尚不满五年的人员(本科期间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
四、申请及选拔程序
1、各院系应结合本院系的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遴选、推荐工作。
2、时间安排
时 间步 骤具 体 内 容
2014年12月-2015年2月对外联系申请人员查看选派办法,确定是否有资格申请。申请人自行或通过所在单位对外联系,取得外方正式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并按申请材料中的清单及说明准备其他各项申请材料。
2015年1月1日起网上申请研究生院将开通网上报名系统,申请人在该系统公派研究生项目中网上填写报名信息。(本科生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类别需先联系研究生院授权登陆)
2015年3月10日前向院系递交材料申请人按“附件一”所列的清单和要求准备材料,递交院系初审。
2015年3月16日前院系评审、推荐院系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评审,经初选或者面试后,将推荐名单与申请材料一起报研究生院。
2015年3月23日左右学校评审、推荐研究生院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产生2015年浙江大学“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拟推荐人员名单。
2015年3月24日至3月26日最终推荐人准备申请材料拟推荐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被确定为最终推荐人选。最终推荐人选,登陆“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http://apply.csc.edu.cn)完成网上报名后,打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申请表》,并准备提交给留学基金委的书面申请材料(另行通知)。
2015年3月27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研究生院审核网上报名信息,收取并审核书面材料提交留学基金委。(研究生院将召开全体最终推荐人选会议,专门就网上填报及书面材料准备事宜进行辅导。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015年4-5月基金委评审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录取结果。
2015年6月起派出五、资助办法
国家留学基金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五)。
六、派出与管理
1、留学人员原则上应于申请当年派出。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
2、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按照现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3、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派出手续。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到留学目的国驻外使(领)馆报到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4、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5、本项目留学人员再次出国留学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回国服务期顺延;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亦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6、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七、联系方式
研究生培养处公派出国办公室,玉泉校区教11-212
电话:87951124,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相关详情及说明可登陆留学基金基委网站2015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专栏查询。
研究生培养处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