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320
第五条 学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84号 邮编:266071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高职(专科),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院成立的时间及办学成就
学院成立于1976年,1995年开始面向全国招收普通高考学生。学院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资格证书培训考试点、全国航海院校及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点。2005年被山东省教育厅评为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优秀学校。2006年,学院被山东省教育厅确定为山东省“十、百、千工程”骨干示范性职业院校。2012年,学院被批准为山东省名校工程首批立项建设单位。
目前,学院拥有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省级精品课程12门,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2个,国家级精品专业1个,省级特色(示范)专业7个。依托雄厚的师资力量,学院与日本、俄罗斯、韩国、法国、挪威、芬兰、美国、英国、新加坡、香港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航海院校、船东企业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学院先后成功举办了“亚洲船东论坛”、“第十四届世界航海英语教学研讨会”、 “全国航海院校大学生夏令营”等活动。
学院与国内外多家知名航运企业建立了紧密的产学研合作联系,广纳优质社会资源,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校企双方紧密配合,共同确定人才培养方案,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学院先后为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海洋局、山东海事局等部门成功举办各类技能竞赛,受到参赛单位的广泛好评。
学院现有80多个就业与毕业实习一体化的实训基地。毕业生职业特色鲜明,连续五年就业率达98%以上,实现了招生、培养、就业的有机统一。
第八条 学院基本情况
1、地理环境
学院座落在青岛市中心区域,地处政务、商务核心地段,有完整配套的学习和生活设施。校园依山傍海、环境优美,多次被山东省评为“花园式”单位。
2、办学条件
学院占地54.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88万平方米,固定资产1.65亿元,其中教学、科研资产5900万元。学院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航海操纵模拟器、轮机模拟器、自动化机舱、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等航海大型训练设施以及航海技能训练中心、轮机技能训练中心、英语听说训练中心、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等120多个实验(实训)室。图书馆藏书50万余册、各类中外文期刊700余种。
3、师资力量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专任教师223人,其中:副教授以上占专任教师40%,博士、硕士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62%;“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65%。同时还常年聘请6位以上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外籍教师任课。
4、专业设置
学院现开设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船舶工程技术、安全技术管理、应用电子技术、海洋工程技术、国际航运业务管理、物流管理、港口业务管理、会计、集装箱运输管理、国际邮轮乘务等专业。
5、办学理念
学院坚持“立足中远,依托行业、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注重学生职业素养的培育,突出“敬业精神好、英语水平高、实践技能强”的人才培养特色。
6、学生管理
学院从1986年开始对学生实施半军事化管理,着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学院重视和支持多种形式的学生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 对学生开展基础、技能、素质三方并重的培养模式,培养适应企业发展需求的优质毕业生,为中远集团及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教育服务。
7、毕业生特点
学院非常重视英语教学,常年聘请6名以上外教在校任课、自办英语广播电台、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英语竞赛,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督促学生不断提高英语水平。学院毕业生英语听、说、读、写能力突出,60%以上的毕业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
在校期间学校为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的学生安排专项培训并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考试,我院毕业生连续十年通过率达98%以上。
8、发展远景
为适应人才市场需求和学院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占地1205亩的新校区已于2009年11月奠基,新校区建成后,学院将积极借鉴国内外优秀办学理念,引进高端技术人才,把学院打造成学历教育特色鲜明、在职培训品牌突出、科技研发创新实用的知名航海职业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各业务环节进行全程检查和监督,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性别限制: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其他专业性别不限。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
身体健康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其中,航海类专业体检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1、航海技术专业:身高1.65米及以上;无色盲及色弱;双眼裸视均能达4.9(0.8)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均能达4.6(0.4)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5.0(1.0)及以上;听力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其它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2、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身高1.60米及以上;无色盲;双眼裸视均能达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听力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其它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3、电子电气技术专业:身高1.60米及以上;无色盲;双眼裸视均能达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听力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其它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或征集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2.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各专业以专业计划为基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
3.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无相关科目要求。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退档。如果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其它录取规则要求,我院按其要求执行。
4.原则上认可有关加分投档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定,按加分后的成绩参加录取及专业安排。
5.航海类专业录取时将参照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体检标准执行。相关专业录取时,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体检标准。
6.春季高考按考生专业类别分专业录取。
7.单独招生报名考试及录取工作均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8.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办网站、学院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
1、学院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文史类专业:4800元/每生·年;理工类专业:5000元/每生·年(以省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为准)。住宿费按照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收取。
2、新生的卧具、校服、教材、体检等费用注册时预收,按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享受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情况:
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
2、院级学生综合奖学金(1500元、1000元、600元);
3、院级优秀新生奖和其他专项奖学金;
4、国家助学金(4000元、3000元、2000元);
5、“中远助学金”(2500元/人);
6、生源地贷款;
7、院级爱心基金,勤工助学;
8、“万邦”、“泰昌祥”“海丰”等海内外企业在校设立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岛市江西路84号 邮政编码:266071
学院网址:http://www.coscoqmc.com.cn
联系电话:0532-85752335、8575201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