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利益,保证南京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规定,结合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概况
南京理工大学是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全国重点大学,座落在钟灵毓秀、虎踞龙蟠的古都南京。学校在五十多年的建设历程中,凝练出“以人为本、厚德博学”的办学理念,发扬“团结、献身、求是、创新”的优良校风,坚持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提高质量,现已建成以工为主,理、工、文、经、管、法、教等多学科综合配套、协调发展的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学校北依紫金山,西临明城墙,校园占地3118亩。校园内曲塘潋滟,佳木葱茏,碧草如茵,景色宜人,与中山陵风景区浑然一体,是修身治学的理想园地。
校址: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200号(独立校区)
二、招生计划
南京理工大学2009年计划招收普通本科学生3830人,实行按大类招生与按专业招生相结合。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考生也可登录南京理工大学招生网站(http://zsb.njust.edu.cn)查询。
三、报考和录取
1、报考
1)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学习成绩优良的考生均可报考。
2)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国防生需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2、录取原则
1)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对新生实施录取工作。
2) 我校根据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投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3) 专业之间按分数级差录取,对前三个专业志愿之间设不超过3分的级差,第三专业志愿以后无级差。
4) 我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照顾加分政策,按照加分后的成绩安排专业。另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超过本省重点线60分(标准分100分)以上的考生,录取时满足其专业志愿。
5)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具有自主招生权的首批院校之一,对申请我校自主招生,经我校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的考生,须按我校要求填写考生志愿表,我校按承诺的条件予以录取。
6) 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经我校专业测试达到相应的要求,在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政策内按我校的协议承诺予以降分录取。
7)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在各省相关政策范围内,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8) 我校在北京、山西、重庆等省,择优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成绩原始分超出该省本一批次控制线80分以上的考生,这部分考生用预留计划录取,并满足其专业志愿。
9) 除国防生外,各专业的录取不规定男女生比例。外语语种除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两个专业(类)要求英语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
10)工商管理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经济学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一年后根据学生成绩和个人志愿进行专业分流。
四、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1、学费:4600元/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年),住宿费:800至1200元/年,由学校统一安排。
2、学校提供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克服经济困难,完成学业。
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特别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由南京市新城市商业置业有限公司面向我校09级新生设立的总额为50万元的南京理工大学“新城市教育基金奖”,奖励额度为5000元和10000元。
五、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招生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则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六、信息公开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我校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继续全面加强信息公开,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结果均可在网站或相关招生资料上查询,请各位考生不要道听途说,不要相信任何中介的信息。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5-84315260 84315761 传 真:025-84432546
网 址:http://zsb.njust.edu.cn邮 编:210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孝陵卫200号 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八、保送生、国防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班和西藏班的录取按教育部的规定和我校的招生办法执行。
九、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章程解释权在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南京理工大学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