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
第三条 学校实施省(黑龙江省)、市(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以师范教育为主、兼有多科类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有普通专科(高职)及成人本、专科(高职)教育。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的教务处下设立专门机构——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协调处理学校本、专科(高职)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
6.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哈尔滨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的专业分数级差。所有投档考生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规定专业级差依次考虑第二及以后各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相关科目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以下专业招英语考生:英语(师范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类)、小学教育(英语方向)(师范类)、软件工程、俄语。
第十三条 报考英语、小学教育(英语方向)专业考生须口语成绩符合要求。录取时根据当年考生实际情况制定英语单科分数线,即在英语单科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后,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关于省内、外(术科)单独测试的有关规定:
(1)省外艺术类和黑龙江摄影专业考生须加试由我校组织的专业课(术科)考试,考试合格后由我校发给专业课(术科)考试合格证书。专业课(术科)合格的考生方有资格填报我校相应的艺术类专业志愿。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最低录取分数下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术科)成绩的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省内艺术设计、美术学、动画、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参加全省专业课(术科)联考。录取时,学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黑龙江省招生办规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往届考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范围是黑龙江省等二十三个省(直辖市)。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2008年我校各专业学费标准如下:师范类各专业除小学教育、生物科学、心理学专业2800元/年,美术学、音乐学4000元/年外,其他专业2500元/年;非师范类专业艺术设计、动画、音乐表演、摄影专业9000元/年,食品科学与工程、财务管理、会计学4200元/年,土木工程、电子信息工程6000元/年,俄语4500元/年,法学4000元/年,软件工程5500元/年,文秘教育6000元/年(暂定);专科(高职)酒店管理、生物技术应用专业6000元/年。
第二十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网址:www.hrbu.edu.cn
E-mail:[email protected]
招生咨询电话:0451-86613350(Fax)、86617723、86641847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起草,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办。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