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招生章程

05月06日《2012年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招生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办学类型:成人高等学校(具有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资格)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硅谷大街429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投资与理财(理财规划师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金融保险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税务(注册税务师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会计(注册会计师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会计电算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师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商务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酒店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文秘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师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应用工程师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测试工程师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软件技术(游戏程序设计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电子信息工程技术(3G移动通信工程师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服装设计(服装设计与营销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园林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商务英语专业招英语考生。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一)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择优录取其他志愿考生。
   (二)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办法予以录取。对于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第一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三)我院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加试,考生需参加省艺术(美术类)统考并取得合格证,按文化课成绩总分的60%加专业课成绩的10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对口升学按专业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emcc.net
    通讯地址:长春市硅谷大街429号
    联系电话:0431-85185425
    联系人:元克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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