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大连海事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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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大连海事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的全名为“大连海事大学”,英文名称为“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第三条  大连海事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大连海事大学是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进入“211工程”的重点院校之一。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四条  大连海事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大连海事大学招生工作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接受纪检监督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大连海事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大连海事大学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制定学校分省来源计划。

第九条  学校将招生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条    只招英语语种考生的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轮机管理)、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海事管理、英语、日语、软件工程(日语强化)。其它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一条  只招男生的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轮机管理)、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海事管理。其它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我校所有专业均控制在一本线上招生,信息类、IT类、机械工程类专业对数学基础要求较高,请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三条  我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其中经济学类包括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专业;工商管理类包括物流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旅游管理、电子商务专业;公共管理类包括航运管理、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专业;数学类包括信息与计算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

第十四条  报考大连海事大学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航海类专业不招收色盲(弱)者,不招收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者;其中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身高1.65米以上,双眼裸眼视力均在5.0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9、另一眼达5.1;轮机工程(轮机管理)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身高1.60米以上,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8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6、另一眼达4.9,或者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6或以上,但经矫正后双眼裸眼视力均能达5.0。海事管理专业(属非航海类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在5.0以上。学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将退回原籍。

第十五条  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招生比例限制。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不含“混合平行志愿”),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划定。其中在辽宁省,投档比例确定为102%,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全部录取。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划定,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八条  大连海事大学在各省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按考生的高考“总分”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录取,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对于同分考生,理科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排序,文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江苏省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

第十九条  大连海事大学在北京市生源充足的条件下接收非航海类专业非第一志愿考生,比例控制在北京市招生计划总数的10%以内。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原则上应高于我校非航海类专业最低录取分数40分以上,同时降低20分录取专业。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省级招办认可的加分或降分投档,学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予以承认。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  我校2009年收费标准暂定为: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收取杂费3000元/生·年;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日语(计算机信息管理)、通信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软件工程(日语强化)、土木工程、网络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收取学费5200元/生·年;法学(海商法)、法学(国际经济法)、物流工程、交通运输、救助打捞与工程等专业收取学费4800元/生·年;汉语言文学、哲学等专业收取学费3800元/生·年;其它所有本科专业收取学费4600元/生·年。学生的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分为500元/生·年、1000元/生·年和1200元/生·年三种标准。入学后,学校根据专业、学生性别统一安排住宿。具体标准根据辽宁省物价局批复以后的收费标准执行。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第二十四条  大连海事大学建立和完善了由“奖学金、贷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社会资助、爱心互助”等方式组成的全方位联动扶贫助学体系,并注册成立了“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博联助学基金会”,资助家庭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处招生办

联系电话: 0411-84727233  84724305

传    真: 0411-84724303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招生网址: http://bkzs.dlmu.edu.cn

学校网址: www.dlmu.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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