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内蒙古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研究,制定内蒙古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二章 办学地点及层次
第二条 学校名称: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校代码:10135
第三条 学校校址:
赛罕校区: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81号。
盛乐校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盛乐经济园区。
青年政治学院: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内蒙古青少年生态园。
人民武装学院:呼和浩特市海拉尔西路军区教导大队。
兴安学院:乌兰浩特市乌察公路160号。
二连浩特国际学院:二连浩特市南环西路1085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自治区重点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了由校长任主任,主管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主任,学校主要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重大问题由学校招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普通高考本、专科生招生录取的日常管理工作。招生办公室和各学院参与招生录取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对参与的招生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学校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 学校成立了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审计监察处有关领导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工作全过程。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九条 招生专业与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我校报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并由我校和各省市招生办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录取批次
1.艺术类:区内本科提前录取,区外按各省(市、自治区)具体要求安排。
2.体育类:区内本科提前录取,区外按各省(市、自治区)具体要求安排。
3.普通文理科、蒙授文理科:区内本科一批,区外按各省(市、自治区)具体要求安排,专科在高职高专批次录取。
4.青年政治学院普通文科本科专业:区内本科二批录取。
青年政治学院普通文理科、蒙授文理科专科专业:区内高职高专批次。
5.人民武装学院普通文理科:高职高专批次。
6.兴安学院:对口中职本科。
7.二连浩特国际学院普通文理科、蒙授文理科:区内本科二批。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招生条件按照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体检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1.英语专业及方向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
2.一批本科中的英语汉语授课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口语、听力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英语笔试成绩达到110分以上。
3.数学与应用数学(汉语授课)专业,数学成绩要求80分以上,数学与应用数学(蒙语授课)专业,数学成绩要求60分以上。
4.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汉双语)专业汉语文成绩要求100分以上。
5.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各专业外语要求40分以上。
6.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术科成绩达到80分以上。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录取方式:学校积极配合各省(市、自治区)计算机网上录取工作,全部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方式。
第十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提档比例:按照有关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录取原则: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清的方式;如有剩余计划再采取第一志愿、第二专业清的方式。
第十七条
1.美术学类、动画、设计学类、以及美术类、动画、设计学类各专业的中外办学方向,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录取,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按照公正、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并符合教育部及本省对美术省联考的相关规定。
(1)内蒙古自治区报考本科的考生文化课成绩、美术类统考成绩达到自治区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以上,按考生志愿,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自治区美术类统考成绩×60%。
(2)内蒙古自治区以外承认省联考的考生,本科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达到本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以上,按考生省(市、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2.内蒙古自治区音乐学、舞蹈学、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及音乐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使用自治区的音乐统考和其他艺术联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达到相应科类本科最低控制线后,按考生志愿,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专业课成绩×60%。
3.内蒙古自治区的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民族音乐学)专业、陕西、山西、山东、河北的音乐学、舞蹈学专业考生,使用我校校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后,按考生志愿,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专业课成绩×60%。
4.内蒙古自治区音乐表演(空中乘务)专业考生,使用自治区空乘类联考成绩。面试成绩合格、体检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其他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后,按考生志愿,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面试成绩×60%。
5.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音乐表演(空中乘务)专业考生,使用我校校考成绩。面试成绩合格、体检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后,按考生志愿,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面试成绩×60%。
6.甘肃音乐表演(空中乘务)专业考生,使用甘肃省空乘类统考成绩。面试成绩合格、体检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甘肃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后,按考生志愿,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面试成绩×60%。
7.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使用自治区播音与主持全区联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达到相应科类本科最低控制线后,按考生志愿,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专业课成绩×60%。
8.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使用自治区广播电视编导全区联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达到相应科类本科最低控制线后,按考生志愿,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专业课成绩×60%。
9.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的计算机类专业按大类招生,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网络工程两个非师范专业培养。计算机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大类招生,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软件开发、物联网方向等几个专业方向培养。
10.旅游管理专业,入学后第二年依据学生志愿分旅游管理、旅游企业管理和旅游开发与规划等方向进行培养。
11.教育学类专业大类招生,入学后第二年分教育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三个专业进行培养。
12.公共管理学院公共事业管理,入学后分为社会管理、信息与组织管理等方向进行培养。
13.汉授美术、汉授音乐、其他艺术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及方向、民族艺术学院各专业、国际交流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人民武装学院人民武装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保送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办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符合国家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条件的、文化课成绩达到要求的,按加试术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电话:0471-4392514,欢迎考生及家长咨询。
网址:http://www.imnu.edu.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第二十一条 学费:
汉授授课本、专科专业中:体育学院运动训练专业,音乐学院、美术学院、雕塑艺术研究院、国际现代设计艺术学院、民族艺术学院各专业,青年政治学院艺术设计专业,兴安学院艺术设计专业7000元/学年;体育学院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传媒学院广播电视编导专业6000元/学年;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各专业,外国语学院英语、俄语、日语专业,国际交流学院应用韩语专业,基础教育学院小学教育(英语)专业,青年政治学院英语(旅游英语)、英语教育、会计电算化、日语、计算机各专业,人民武装学院人民武装指挥专业,兴安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5000元/学年;音乐表演(空中乘务)专业13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18000元/学年。其他汉语授课本、专科学费3500元/学年;蒙语授课专业学费均在同类汉语授课专业学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若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收费标准有变动,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800元—900元/学年。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与贷款:国家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占学生数的0.3%;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占学生数的4%;国家助学金每人平均3000元,占学生数的28%。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学生人数的50%评定,其中一等奖学金5%,金额为800元;二等奖学金10%(含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1.5%),金额为500元;三等奖学金30%,金额为300元;(其中: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学生生活管理委员会、学工助理等学生组织在评定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时按照实有学生干部数的15%掌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金额为500元;)单项奖按照学生人数的5%评定,金额为100元。学校还通过绿色通道、减免学费、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及各类社会资助活动等方式,为贫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机会和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生源地可以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及部分生活费,每人每年最多可申请6000元。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学校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热情接待来信来访,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实行六公开三监督制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3年4月